法护长江 湖北法院在行动
滚滚长江,浩荡东流,千百年来它用那永不枯竭的生命之水滋养着湖北这片土地,养育着这片土地上的万千生灵。那腾空跳跃的金丝猴、永远带着笑脸在水中嬉戏的江豚、古老而苍劲挺拔的冷杉……构成了一片和谐的自然美景。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开始显现。3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他注视着波涛涌动的壮美长江,殷殷嘱托:“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3年来,湖北法院始终牢记习总书记的叮嘱,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决扛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担当,为长江大保护贡献湖北司法力量。
小天鹅在梁子湖中畅游
因地制宜,重点布局,构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改革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是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和工作机制专门化的重要内容。湖北法院结合涉长江生态保护案件实际,2014年率先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之后,湖北法院继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建设力度,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关于确定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责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建设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随着今年2月,丹江口、赤壁、洪湖等10个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被省编办同意加挂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湖北法院以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1”,武汉、宜昌等5个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5”,丹江口等10个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区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为“10”,全省设立的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和综合审判团队为“N”的“1+5+10+N”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正式形成。该审判体系的形成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月18日,湖北高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月11日,丹江口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举行揭牌仪式
协作联动,多元共治,开启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新篇章
长江保护法实施之际,湖北高院与13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签订《关于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构建长江流域(湖北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凝聚长江大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湖北高院还积极加强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与省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建立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定时、定人、定范围的“三定”通报制度;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建立了违法犯罪线索通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等制度;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公安局共同签署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审判保障的协调联动协作机制。自2018年以来,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有效管理,湖北高院还积极与省直有关十多个部门沟通并多次座谈磋商,推动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实施。
湖北高院与湖南高院联合召开环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会议
湖北高院为给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还积极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湖北高院与长江经济带其他省市以及青海省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河南、陕西高院签署《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湖南高院联合召开环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会议,并签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联动协作框架协议》。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丹江口法院、郧西县法院与河南、陕西的相关基层法院还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协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鄂豫陕三省六法院为“一库清水永续北送”共筑司法屏障。
审判护航,案例警示,传播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新理念
2018年至2020年,湖北法院共审理涉长江一审刑事案件4648件、涉长江一审民事案件7662件、涉长江一审行政案件3241件,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20件,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应城法院首例以巡回审判方式审理的环资案件
但在发挥法院审判职能的同时,如何让人民群众从一件件案件一份份文件中受到教育和引导,从传统观念、生活习惯上转变固有观念,切实了解、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成为环境保护的践行者呢?全省法院结合各自地域特点,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媒体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宣传长江生态保护的司法理念。如宜昌首例涉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刑事案件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开宣判时,邀请宜昌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该院还在《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等多家权威媒体发表了《剑指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湖北宜昌法院打响“环保立体战”》《法治利剑护佑绿水青山》等专题报道。全省法院充分利用“6·5”环境日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湖北高院每年召开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湖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0年6月,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开启之年和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湖北高院开展“推进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司法行动”,在长江边公开宣判了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现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93213尾成鱼和幼鱼修复长江水生态。当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湖北高院特邀监督员到场参加,专项活动被媒体广泛报道,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立足公益,修复环境,保护长江水域资源
汉江中院在审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设立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金额为7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保护慈善信托。民事案件中,各地法院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实现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案件中,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的运用;行政案件中,注重通过司法约谈、司法建议、司法联动等途径,积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2020年9月,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共同设立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打造一个融合巡回审判、科研实践、法治教育、环保宣传和生态修复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
江夏区法院干警巡湖,保护梁子湖生态
以司法之力守护我们的母亲河长江是全体湖北人民福祉之所系,更是这个伟大的新时代赋予我们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在湖北大地之上,无数法院人怀着对长江母亲河的浓厚情感,在江河湖溪边奔波,为了使长江水更青、更美而默默工作,如同点点星火,守护着这片土地,守护着润泽这片土地的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