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上访案件
2009年5月15日,由70户渔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仙桃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营运管理中心组织的拍卖会上以76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该市杨林尾镇东荆路8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8日渔民合作社将76万元汇入国资中心账户。因此次拍卖部分程序违规,需对该土地进行招投标程序拍卖,为保证渔民合作社以同样的价格竞得该地,2010年1月18日,国资中心代表人胡卫国与渔民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国资中心在2010年3月30日前为渔民合作社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国资中心支付相应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国资中心一直未履行协议内容,渔民合作社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矛盾未得到解决。为此,渔民合作社将国资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国资中心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支付违约金25.84万元,并承担办证相关费用。
受理该案后,仙桃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加强对案件办理的指导,亲自督办。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该案原告方当事人众多,影响较大,确立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办案思想。当承办法官第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双方各执已见,均不同意调解。同时,渔民合作社要求法院迅速作出判决,否则,将组织全体渔民赴省进京上访,国资中心也态度坚决,表示等待法院判决。
针对该案的特殊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始终坚持慎重态度,坚定调解的思想,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案情,请求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召集国土房产等部门协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由于办案指导思想明确,争取领导和支持,多方通力协作配合,终使原、被告双方在说服中求和谐,在冷静中求和解,均同意在法官主持下调解结案,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渔民合作社降低诉请中违约金数额,国资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13000元,并协助原告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协议达成后,曾经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的手紧紧握在了一起,一起历时两年多次群体上访影响较大的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完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