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再审改判无罪的当事人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否恢复
彭某原系某信用社主任。在任职期间,其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1989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9月4日,信用社的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对彭某开除工作籍的处分决定。刑满释放后,彭某以自己不构成犯罪为由多次提出申诉。1999年11月,法院经再审依法撤销了对彭某的有罪判决,宣告彭某无罪。此后,彭某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恢复工作籍。因原所在单位一直不予解决,彭某遂于2005年1月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审理后,于2005年3月25日驳回彭某的仲裁申请。彭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信用社的劳动关系。
二、争议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企业职工被错判,经再审宣告无罪后,企业应否恢复其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一)劳办发(1997)4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97复函)
该复函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先待遇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二)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94复函)
该复函是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的答复: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根据97复函,此类案件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日的1995年1月1日为界分为两个时间段。就1995年1月1日以前,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无其他问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二是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但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就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职工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无论有无其他被开除条件的,企业所作的开除处分决定都是有效的。
上述几种情形所应把握的基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一旦被改判无罪,责任在司法机关而非企业。作为企业来讲,职工被开除后,其所工作的岗位必将被新人所取代,如果硬性规定恢复劳动关系,企业岂不多负担一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管理的原则。从另一方面讲,这种处理模式也把司法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企业。但在《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前,考虑到当时的企业形态以国企为主,职工被错判确需获得救济,故劳动部以97复函为权宜之策。但在《国家赔偿法》出台后,职工被错判有了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没有过错的企业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也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但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中所指的开除条件是指一种事实状态,即不要求企业在作出开除处理时将开除条件一并列为理由,只要在审理时该理由客观存在,即可认定原开除决定有效。
四、笔者的观点
笔者以为,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仍具有法律效力的94复函和97复函如何理解?94复函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97复函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对两个复函的理解,应坚持体系解释的原则,即将两复函放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联系此复函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97复函中“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应局限理解为企业对职工作出的处分决定书载明的事实仅系判刑所依据的事实,而是职工在整个事件中是否仅被判刑,而无其它违纪情况。换言之,职工先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如职工没有犯其他错误,则适用97复函,认定开除决定无效,企业恢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职工仍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则适用94复函,认定开除决定有效。本案中,依据再审宣告彭某无罪判决认定的事实,彭某虽不构成犯罪,仍然犯有违规操作贷款、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企业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并无不当。故本案应适用94复函,对彭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