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泽口法庭调解一起寄存骨灰盒损毁案
2010年6月15日是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某村刘小菊丈夫的周年祭日,亲属们前往村委会骨灰堂祭拜时发现骨灰盒丢失,同时丢失的骨灰盒还有一百多个。村委会干部反映是被精神病人闯入毁损,承诺迅速加强骨灰堂的维护和管理。事发后20余天,刘小菊再次前往骨灰堂,发现村委会不仅未进行有效维护,且遗像也丢失了。事发后,一百多户家属共同推选了5名代表与居委会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村委会以骨灰堂未收取任何费用,只是义务保管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刘小菊向泽口法庭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因骨灰盒及遗像丢失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其他受损家属也准备相继起诉。
泽口法庭法官经审查后认为,逝者骨灰和遗像承载着亲人的精神寄托,刘小菊一案虽小,但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通过庭务会讨论,决定通过“大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案。承办法官迅速联系了协调和处理该案的开发区综治办、司法所负责人及村人民调解员,共商对策,确定调解的切入点和方案。法庭法官先后18次前往事发村,与村委会干部通过集体座谈和个别交换意见的形式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6次邀请开发区领导和综治办负责人一起给村委会干部做思想工作,要求他们站在治安维稳的高度,按照法律规定对受损家属进行赔偿。法官们一次次耐心细致的法律宣讲和不厌其烦的劝说,使村委会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最终同意承担补偿责任,并与刘小菊达成了由村委会补偿经济损失1000元的协议,同时,村委会表示将迅速通知其他受损家属按同一标准领取补偿款。一起因寄存骨灰损毁引发的纠纷得到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