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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不到庭 子女出庭作证

时间: 2011-07-08 15:43
    6月29日,原以为不出庭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的刘志军接到天门市人民法院卢市法庭送来的准予离婚判决书。

    杨小桃系陕西省安康市人,从小家庭贫困。1990年8月,杨小桃在其父亲收下刘志军1万元彩礼金后,便随刘来到天门市卢市镇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杨、刘同居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不和,婚后刘志军时常打骂杨小桃。为此,杨多次提出与刘离婚,刘志军每次总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没有结果。2006年9月7日,杨小桃再次被刘志军打成轻伤后住院治疗,并于当月24日回陕西娘家生活。

    今年5月2日,杨小桃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不远千里来卢市法庭起诉要求与刘志军离婚,几名法官耐心接待了她,在了解到其具体情况后,法官依法引导其诉讼,并依申请通知其子女出庭作证。5月3日,法庭工作人员给刘志军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时,刘拒绝签收,并四处扬言只要他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拿他没办法。6月25日开庭之日,刘志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上,其子女证实父亲婚后经常打骂母亲,并证实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分居至今。法庭在查明以上事实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等规定,当庭缺席判决准予杨小桃与刘志军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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