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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因受贿在汉江中院受审

时间: 2006-05-18 10:34
    5月1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市公开开庭审理了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被告人陈少岚受贿一案。

    被告人陈少岚,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湖北大学党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200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05年10月1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7年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等5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60000元,并为其在承建工程、子女上大学及转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陈少岚受贿事实当庭提交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和书证,被告人陈少岚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被告人陈少岚在三峡大学任职期间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均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少岚对其受贿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向法庭表示了深刻的忏悔,并希望法庭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主动交待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国家、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亦应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担任三峡大学党委书记期间为三峡大学的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且学术成果显著。请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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