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心结 一朝化解
1996年9月,赵某与彭某及案外第三人杨某出资设立仙桃市某无纺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10月,公司股东变更为赵某和彭某。2001年双方决定解散公司,于当年1月24日签订分厂方案,并对实物按约定进行了分配。4月30日,双方对公司的财务账进行结算并制作交账明细表,双方签名认可。后赵某要求彭某给付余额的一半,彭某以公司未经清算和无资产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诸法院。
此案先后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当事人仍不服,向汉江中院申请再审,诉讼历时十年。汉江中院审监庭受理此案后,经过查阅卷宗、听证审查,发现本案由于历时较长,且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有关事实已无法认定。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如果迳行判决,可能出现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现象,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此案进行调解是最佳的选择。
8月26日,审监庭开庭审查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通过减少代理人这一中间环节,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同时,承办法官采取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在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理后,着重从情理上进行劝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出资办厂,就说明当时双方有很好的感情,且十年的诉讼对双方来说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听了法官入情入理的劝解,当事人双方终于放下成见,同意调解,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