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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受重罚 依法撤销暖企心

汉江中院温情裁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 2022-10-17 08:21 来源: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汉江中院法官的温情裁判,为我们民营企业减轻了沉重的负担。我们一定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开足马力生产,尽最大努力回报社会。” 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负责人难掩内心的感激,握住承办法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近日,新材料公司负责人为一起行政处罚引发的诉讼案件,专程向汉江中院行政庭送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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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新材料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营水性防腐防锈涂料制造。2021年3月,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车间废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向院墙外。生态环境局据此认定该公司存在利用雨水管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33万元的罚款。新材料公司向潜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复议维持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潜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汉江中院行政庭承办法官经过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及时与新材料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决定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企业生产现场,承办法官查看了企业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向公司负责人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受行政处罚情况及行政处罚对企业的影响。新材料公司负责人表示,近些年因受疫情及市场行情低迷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本来就陷入困难,巨额的罚款更让企业举步维艰,面临停产停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企业系初次违法,且非故意违法排放污水的事实,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处罚,减轻企业的负担,让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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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实遇到了严重的困难,被诉行政处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也确实过罚失当,应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让行政机关主动变更行政处罚。”行政庭庭长王勇对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并多次与生态环境局进行沟通。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决定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出的,在罚款数额上以《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确立的裁量标准作为依据,且市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生态环境局无权自行变更处罚决定。经过多次沟通释明,协调工作未能取得进展。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对不当行政处罚依法予以纠正,是发挥行政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职能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的责任和担当。”汉江中院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认为该公司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及时整改到位,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法官说法

2022年8月,汉江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审判决书在最后对本案进行评述道: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在于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既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是着眼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升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让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亲”“清”的政企关系更加和谐,最终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让执法更有温度,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汉江中院坚持司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使命责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