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岂能下“双黄蛋”?
1995年3月,仝建华见义勇为,被李国夺用自制枪支打成重伤。随后,李国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代艳春于1998年4月30日通知他领取判决书。代艳春把两份判决书摆在他面前说,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的判决书;不要钱,就拿判处李国夺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这两份案号同为(1998)东刑初字第8号的判决书,时间同为1998年4月30日,同样盖着县法院的公章,唯一的区别在于第二页中的判决结果。几经反复,最终李国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仝建华共计7万余元。仝建华向法院申请执行,却遭到拒绝。时至今日,仝建华连一分钱赔偿金也未拿到。
法院办理此案中,代艳春多次反问仝建华“谁让你见义勇为了?”只有代艳春和书记员郑东两人到场庭审,庭审结束后让仝建华在一张空白记录纸上签字再补庭审记录,这些问题姑且不论,仅“双黄蛋”判决书就值得研究。
法院的判决应当是唯一的,出具事实相同、判决结果各异的两份判决书,让受害者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用当时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俊岭的话说,“这简直是拿国家的法律当儿戏”。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也称“这种做法无疑是荒唐的,是不妥当且不严肃的”。他认为,该案至少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四点不正当的行为:调解应当在宣判前进行,不能拿着两份判决书去选择;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称之为刑事和解,应当在判决之前,交由当事人进行,由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不允许法官与被害人来处分这一行为,因为这违背了法官的中立性;将判决交给当事人去选择,等于是把国家的审判权矮化成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两个判决意味着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了两个不同的判决,这不仅违反了判决的唯一性。
据称,当地两级法院目前已经成立了调查组调查这件荒唐事,无论最后处理结果如何,个中教训值得各级法院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