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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果+1!潜江法院劳动争议案例入选湖北高院十大典型!

时间: 2026-05-06 15:11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4月30日,湖北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潜江法院民一庭报送的某物流公司诉任某劳动争议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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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任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张贴的招聘信息入职从事送货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任某的劳动报酬由运输费用和安装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劳动报酬为运输费用,由某物流公司根据任某运送货物种类不同计件、按月支付,少量安装费用由品牌方通过某APP直接支付给任某。

每月由某物流公司主管刘某安排任某工作,任某每天刷脸进入某象APP查看刘某按片区划分的货物,用自己的车辆运输至用户指定地点并安装,车辆的运营成本由任某自行承担。某物流公司的信息员负责登记送货量和客户催单反馈,并组织任某等送货员进行业务培训。

任某将货物送至用户完成安装后,如获得用户反馈服务态度不好等差评,某物流公司会根据差评内容进行相应扣款。主管刘某在微信工作群里要求员工七点半到工作现场,任某每天工作时间四小时以上,每月可以休息两天,请假需在微信工作群里发信息。2025年1月,任某受伤,此后未再回某物流公司工作。某物流公司诉请确认与任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与任某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任某从事的送货员工作系某物流公司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虽然某物流公司对任某没有进行严格的上下班打卡考勤管理,但任某需要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上班时间规定、请假规定、奖惩制度等体现了人格从属性;任某的主要收入来自某物流公司分配的运输任务对应的工资,在经济上对某物流公司具有高度依赖性,体现了任某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故任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平台经济用工语境下,快递员、配送员等从业人员大多自带运输车辆等生产工具。有的企业利用这一特征,结合按计件方式支付报酬,刻意营造承揽关系的外观,以此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对此,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立场:劳动者是否自带生产工具,并非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独立要素。不能以劳动者自带工具为由,简单否定劳动关系存在。人民法院应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支配管理强度、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安排及任务执行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对利益分配有无决定权、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程度等,综合判断双方劳动从属性的强弱,进而准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