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庭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5月6日,武汉市思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思维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金冠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冠公司)签订了一份30万元的购销彩涂卷板合同。货物从河南汛县运至仙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武汉思维公司辗转山东、河南数月,问题未得到解决。因合同履行地在仙桃市,双方又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武汉思维公司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金冠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40万元。
仙桃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山东金冠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被告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均不在仙桃,此案应移送山东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释明法律,被告主动放弃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路途遥远,承办法官分别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并提出庭前调解建议和方案,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艰苦的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接受返还货物,如数退还原告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至此,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