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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庭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 2011-11-01 15:17
    近日,一起当事人千里奔波数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仙桃法院民二庭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赢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11年5月6日,武汉市思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思维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金冠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冠公司)签订了一份30万元的购销彩涂卷板合同。货物从河南汛县运至仙桃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武汉思维公司辗转山东、河南数月,问题未得到解决。因合同履行地在仙桃市,双方又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法院,武汉思维公司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金冠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40万元。

    仙桃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及时向被告山东金冠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被告接到诉状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均不在仙桃,此案应移送山东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对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释明法律,被告主动放弃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路途遥远,承办法官分别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并提出庭前调解建议和方案,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承办法官抓住时机,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艰苦的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接受返还货物,如数退还原告的货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万元。至此,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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