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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军华在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获从轻处罚

时间: 2007-04-23 09:33
    4月16日,汉江中院刑二庭法官在仙桃市第一看守所,对在押期间主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舒军华进行宣判,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舒军华,现年27岁,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06年11月30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舒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舒军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汉江中院提出上诉。

    在关押期间,被告人舒军华经过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教育引导,终于有了主动悔罪的想法。2006年12月8日,他主动找到看守所领导,检举揭发了仙桃市毛华兵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抢劫他人的犯罪事实。后经湖北、广东两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毛华兵等人抢劫犯罪基本属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07年2月27日以涉嫌犯抢劫罪对毛华兵予以刑事拘留。

    二审期间,汉江中院法官对舒军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进行核实后,依法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收到终审判决后的舒军华激动不已,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用行动回报社会对自己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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