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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官内在政治素质的几点思考

时间: 2012-01-09 16:12
    列宁说过,一个政治上有追求、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法律掌握在没有政治道德的人手里就是魔杖。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对人民法官的政治素质提出了严格要求。这些都足以说明提高法官政治素质的重要性。近年理论界虽对法官的政治素质有不少探讨,但现实中仍有部分法官认识不清,有的觉得“空”不好把握,有的觉得离自己“远”,认为提高政治素质是领导干部的事。笔者通过学习,对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应具备的内在政治素质有以下思考。

    一、坚定的政治信念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灵魂

    一个人、一个政党不能没有灵魂,而作为共产党人对共产主义崇高理想信念的追求就是自已的灵魂。中国共产党是一个讲政治的政党,90年前共产党成立之初老一辈革命家抱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能抛头颅洒热血,61年前新中国成立之初共产党人抱着这个信念以进京赶考的胆识和风范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政治素质被人民群众评了满分,就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中,多少老同志受迫害,共产党人对共产主义信念也不曾动摇,所以我们党又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

    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应树立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司法为民的宗旨为自己的终身追求。在市场经济新环境下,一是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和封建残余影响了我们部分法官,使人生迷失了方向。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是发展生产力,搞经济建设,理想信念不重要了。有的法官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什么事都有两面性,我们法官在庭上是法官,就司法为民,脱下法官服也成了老百姓,搞个人经济建设天经地义;二是受西方资本主义司法理念的影响,崇尚法律的绝对权威,认为法官不需要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照样能依法办案。对政治学习有厌烦抵触情绪,谈起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东西就津津乐道等等,这些都是信念动摇的表现。我们与革命老前辈比,专业文化知识方面我们是学士、硕士、博士,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上是小学生。人没有信念就没有灵魂,没有灵魂人就迷失了方向,失去了精神动力。良好的专业文化知识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坚定的政治信念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根本,是人民法官的灵魂。

    二、 良好的思想道德境界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基础  

    可想而知,一个好的法官必须是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能区分善恶美丑,时时处处为他人为社会着想的人,一个能自觉用共产主义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的人。人民群众把法官称之为社会精英,每一名法官在人民心目中就是一面镜子、一个典范。用哲学的观点来分析,人的道德形象和政治素质互为表里。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境界是人民法官提高政治素质的基础,人民法官的个人行为是影响人民群众的社会行为。

    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法官容易出现道德标准迷茫和错位。市场经济使人们的道德标准呈多样性,法官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降低自己的道德标准。有的把社会上普通的甚至是很低劣的道德标准移位于自己,认为自己与大款及街头巷尾的百姓比道德标准不差了,是很多人眼中的“完人”,因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舞厅、发廊等不该去的地方在不自觉中迈进了门坎,致使奉献意识淡化。羡慕老板经理气派豪爽,羡慕律师收入高,因而关起门来学习时对信念宗旨、对执行法官管理规定感到信心足,可是走出办公室面对一些形形色色的诱惑,感到眼花缭乱,久而久之就有可能沿着这种道德意识滑下去。比如近几年出现的法官贪污受贿案件,大多都是从金钱道德标准失衡和利益观念错位开始而逐步走上犯罪道路的。

    马克思认为道德问题与政治问题互为因果,没有纯洁的道德素质,不可能有坚定的信念。因此人民法官要提高政治素质首先必须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要用人民法官的道德养成标准、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八个字作为自己终身的道德修养要求。

    三、 正确的权力观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核心

    怎样掌握和使用手中的审判权是衡量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核心标准。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怎么看待和运用审判权这个根本问题上,无论在重要的领导岗位上,还是在普通审判岗位上,都是一样的。只要是法官就有权力和责任,就存在权力观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权力行为是政治行为,法官行使审判权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人民法官提高政治素质的必修课,是提高政治素质的核心。在平时的工作中,有很多同志认为不以权谋私,不行贿受贿,不跑官要官,不循私枉法,不错判乱判,完成本职工作就算尽职尽责,也算有了正确的权力观;还有的人认为自己是一名普通的法官,以权谋私权力腐化与自己关系不大,掌好权用好权是党组的事,是领导的事,是在重要审判岗位法官的事。对权力观的模糊认识导致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

    邓小平的权力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弄清楚权力是谁给的,二是怎么使用手中的权力。他把人民拥不拥护,人民赞不赞成,人民答不答应,作为权力行为评定的最高标准。就我们法官而言,应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我们行使审判权行评定最高标准。有的法官自己认为手中的审判权不是党和人民给的,而是自己十几年寒窗苦换来的,有些领导岗位的法官认为手中的权力是某领导给的,因此不是埋头工作,而是信奉生命在于运动,提升在于活动,有权不用过期后悔,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出现搬着指头数位子,盯着好处办案子,甚至有的个人目的达不到撒手撂挑子的现象。这实质上是封建社会卖官鬻爵的权力观。还有的人时时揣摩上级意图,琢摩案子少,琢摩人多。对领导过问的案子办得快、有好处的办得快。对其它工作领导高兴的干、观注的干,领导没看到、对自己没好处的不干等。因此说权力腐败没有大小和职务高低之分,性质是一样的。只要是法官,尤其是领导岗位的法官,就要象焦裕录、孔繁森、宋鱼水那样,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洁己方能正人,人民法官首先必须过好权力这一关,才能把提高政治素质落在实处。要永远用邓小平这句荡气回肠的话激励我们“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永远热爱我的祖国”,这就是人民法官权力权的最高境界。

    四、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主要内容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制上的体现。作为人民法院和人民的法官就是要保证把这种司法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在实处。真正坚持把公正司法,一民为民的指导思想,始终不渝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官永恒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政治素质的主要内容。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人民法院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饱含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是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求我们用心、用行动去诠释这个永恒的宗旨。要做到刚正不阿的依法办案,用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对待人民群众,高效、准确、公正、廉明的工作实绩,这才是司法为民效果的显现。司法为民还要求我们要有严明的纪律。“为民”必须要有纪律制约,失去制约与纪律的法官要想为民司法是不可能的。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工作,法官的政治素质见之于平凡的日常工作中才有意义。

    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是每一个法官终身的课题,是人民法官要终身追求的一种伟大的精神境界,我们只有不断学习,日积月累,不断充实和修养自己这种内在素质,才能逐步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才能逐步达到法官的政治素质的要求;只有这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才会在法官的工作、生活中显得实实在在;只有这样,法官才能越提高政治素质越想提高,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的要求愈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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