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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对“天门灭门惨案”被告人芦哲执行死刑

时间: 2012-02-17 14:57
    2月16日,汉江中院对因婚姻纠纷而持刀致死四人,制造了震惊湖北的“天门灭门惨案”的被告人芦哲依法执行死刑。

    汉江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天门市渔薪镇农民芦哲之妻陈艳外出务工回家后,要求与其离婚。芦哲怀疑陈有外遇拒绝离婚,陈艳回娘家居住。芦哲赶到岳父母家中住下,连续多日做陈艳及岳父母陈小军、向红的工作未果,遂起报复杀人之心。10月11日晚23时许,留宿于陈家的芦哲起床找出一把尖刀,先持刀将同住一室的岳父陈小军割颈致死,后持刀和砖块、绳索进入岳母向红、妻子陈艳及侄子陈明睡觉的房间,先用砖块将向红砸昏,再持刀先后刺割陈艳、向红、陈明的颈部,致三人当场死亡。芦哲对陈艳的尸体进行了奸污,然后逃离现场。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芦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且杀死被害人陈艳后,奸淫其尸体,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被告人芦哲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刀滥杀无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被告人芦哲服判,未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芦哲的死刑判决。(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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