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先华提请减刑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林先华减刑案件于2026年4月9日立案,于2026年4月9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6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220。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9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鄂汉江监减建字第366号
罪犯林先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2091345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台溪乡福廷坑村55号。于2018年12月28日调入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先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先华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2017年7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月27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至2039年3月5日止。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8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考核期内9次违纪共扣80分,其中于2022年11月24日因打骂他犯扣考核分20分、2023年4月15日因使用他人账户转账扣20分,考核期已延长四个月,延长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0年5月表扬,2020年11月表扬,2021年5月表扬,2021年11表扬,2022年4月表扬,2023年12月表扬,2024年5月表扬,2024年11月表扬,共计获得8个表扬。该犯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二年,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先华予以报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