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我院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02年至2004年,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一审案件177件294人。案件主要涉及9个罪名,其中故意杀人67件86人,故意伤害47件66人,抢劫26件66人,受贿12件13人,强奸7件9人,盗窃6件28人,贩卖毒品3件9人,绑架2件6人,运输毒品2件2人。此外涉及的罪名还有贪污、过失致人死亡、窝藏、销赃、抢夺、虚开增值税发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等。除1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外,已判处的罪犯中,判处死刑86人(其中判处死缓26人),判处无期徒刑59人,判处有期徒刑138人。三年来共有89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案件上诉率为50%,其中发回重审7件,改判23件,占案件总数的12%。
审结各类刑事二审案件288件449人,其中维持188件331人,发回重审33件70人,改判54件85人,撤回抗诉1件1人,撤回上诉3件5人,终止审理5件8人,调解4件7人。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45件145人(其中减刑案件143件143人,假释案件2件2人)。其中,2002年审结减刑案件69件69人(其中2件2人不符合减刑条件,未予减刑);2003年:审结减刑案件53人53件(其中1件1人不符合减刑条件,未予减刑);2004年审结减刑案件21件21人。
二、三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刑事审判直接体现司法的惩罚职能,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刑事审判中,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两个基本”和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准确有效地惩治一切犯罪行为。
在刑事审判中:
一是加强审判业务的教育培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是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庭审繁简得当,保证案件的审判效率;
三是严格证据的认证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公正的判决,追求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
四是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力求通俗易懂而又兼具职业特征;
五是搞好调研宣传工作,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六是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在快审快结,保质保量的基础上,把解决矛盾、调解纠纷、息诉止争作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重点,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自诉的案件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改进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作为提高调解成功率的一条有效途径;
七是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业务的指导,对基层法院请示的案件认真研究,尽量答复完备,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将发回理由详细叙述,以便基层法院重审时有的放矢。与此同时,还积极在辖区内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针对未成年人审判、毒品案件及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活动。
在刑事审判中,我院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1)抓好大要案及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鉴于大要案及新类型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将大要案及新类型案件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原武汉市中级法院两名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受贿案件,上级领导及新闻媒体均较为关注,我院周密组织两案的庭审,并将案件审判情况主动向省高院汇报,得到了省高院的好评,社会各界对两案的审判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又如被告人荣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该案属近年来随着网络普及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案发后即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并作为督办案件。为做好该案的审判工作,我院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环节就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和相关的网络知识。案件起诉后,我院及时安排具有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依法组成合议庭,拟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并对合议庭的每一名成员作出了合理分工,从而使案件庭审取得了预期的审理效果,前来旁听庭审的省公安厅和省高院领导对庭审也给予了高度肯定。
(2)搞好调研宣传工作,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调研宣传是案件审判向社会延伸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与相关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联系,一案一稿向报刊、杂志和相关网站等影响面大的媒体投稿,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先后有三位同志在最高法院和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受到表彰。
(3)积极组织辖区两级法院开展刑事审判理论研讨活动。近年来,虽然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为审判实践工作确立了更完善、 更全面的指导,但实践中的新问题仍是层出不穷。另外由于案件承办人对相关规定和解释的理解不同而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避免产生这种不正常的现象,积极组织辖区两级法院开展刑事审判理论研讨活动。如针对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辖区两级法院所有刑事审判法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进行指导式、现场问答式的讲解之后进行了分组讨论,将讨论形成的分歧性意见整理、收集后,再次请专家学者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对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将最终形成的统一性结论以书面形式下发到两级法院,作为审判案件的重要参考。通过研讨活动,成功地调动了两级法院刑事审判人员的学习热情,为今后辖区刑事审判质量的不断提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改进事实上也是一个经验逐步积累的过程,本着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改进审判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选择相应的审判方式,既便于案件的快审快结,又可准确切入案件的审判要点,尽可能地节约司法资源。如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简化审判方式,在程序的操作上把握合法性,在实体处理上把握准确性,从而使审判人员能集中精力去攻克疑难复杂案件,大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近年来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属于立法层面,有的属于司法解释层面,有的属于操作层面,需要规范或者统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需要规范或统一的问题:
1、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逐步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新类型案件也渐露端倪,2004年11月我院所受理的荣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即属此列。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较强,法律有关此类犯罪的规定相对薄弱,且此前全国范围内已审判的类似案件亦廖廖数件。因此,如何组织案件的庭审,如何审查证据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等均是审判组织需要解决的难题。
2、关于盗窃累犯如何处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而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为从重处罚情节。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量刑有待统一。
3、关于被害人是否一律列为当事人,通知其出庭并在法律文书上写明的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上写明没有争议,其他被害人是否都列入当事人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并写进裁判文书就有争议。因为把被害人全部列为当事人,通知其出庭,在审判实践不便操作,特别是遇到多起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人数多,且大多数无法通知出庭参加诉讼,通知其出庭势必要用很长时间和精力送达出庭通知书,无疑会增加诉讼成本,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使许多案件不能快审快结。不通知其出庭涉及到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写在法律文书上,有的未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在实践中操作需要统一。
4、关于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下列案件犯罪数额标准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点;(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罪的起点;(3)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起点;(4)行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5)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最高院规定了一定幅度,省高院无规定)。
5、涉毒犯罪的“K粉”是否属毒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认定。
6、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三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中“强拿硬要”的情形在具体审判实务中很难把握,有暴力行为,很容易作为抢劫定罪,而《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作具体明确的规定。
7、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很多案件只是被害人的配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主张的权利中包括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的赡养费等内容。其父母、子女并没有作为附带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有的法院便以此为由对上述应予赔偿的项目不予支持,而有的法院则全部予以了支持。刑事审判参考第1卷公布的于景森故意伤害案件中,对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作了解释,近亲属都拥有完整、独立的诉权,即每名近亲属都有权就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物质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多名近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人共同起诉。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规范或者统一。
8、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界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寻衅滋事案件中,有部分犯罪人没有到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予以受理,如何向其它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如用公告送达,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结,法院只能对到案的被告人做出判决。如果法院就被害人对部分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在其他被告人陆续归案,被害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重复审理,将会驳回被害人的起诉。但是当已经作出判决的被告人没有履行能力,其他被告人又有履行能力的时候,被害人又不能向其请求赔偿,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该如何列也需要统一。
9、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机动车车主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当机动车的法定车主、实际车主、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时候,如何确定机动车车主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