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宣判首例“扒窃入刑”案
时间: 2012-04-19 15:54
3月31日,潜江法院对首起以扒窃方式窃取现金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孙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该院审理的首例扒窃入刑案。第1页 共1页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江汉油田广华集贸市场,乘人不备,用镊子从他人衣袋内窃取现金,扒窃作案两起,先后从范某、陈某衣袋内盗得人民币150余元、180余元。2011年11月9日,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广华派出所将被告人孙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为图不法经济利益,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