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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拖拉机要不要买交强险?出了事故怎么判?

时间: 2024-08-13 10:37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国家大力推广普及现代化农业机械,农村地区的各类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涉及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式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结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10时许,高某驾驶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某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方某驾驶轮式拖拉机对向行驶,高某在两车将要会车时失衡摔倒,方某处置不及,轮式拖拉机撞上了倒在道路上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致使高某受伤。高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驶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0余万元。  高某诉称,涉案轮式拖拉机并非单纯只在农田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其农田作业结束后,开至道路上行驶,即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属性。因此,涉案轮式拖拉机属于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方某未投保,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赔偿高某19.8万元后,再按其责任比例赔偿剩余部分。方某辩称,涉案轮式拖拉机系用于农田作业,属于农业机械,并非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涉案轮式拖拉机虽系农业机械,但也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机动车基本特征,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轮式拖拉机也应投保交强险。

本案中,因方某未为涉案轮式拖拉机投保交强险,故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失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最终,汉江中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改判方某赔偿高某损失20余万元。

法官寄语:

农用拖拉机作为常在田间作业与上路行驶兼具的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农用拖拉机作为农用机械不仅要符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于农业(农业机械)的管理规范,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

上路行驶即意味着风险,但由于部分农村居民缺乏安全意识,对拖拉机机动车性质认识不到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增加,事故发生后却追悔莫及。在此,法官提醒,无论是农业机械还是二轮摩托车,只要上路行驶,都应当依法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同时,农业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明确农业(农业机械)领域拖拉机的机动车属性,引导实际使用者和车辆登记者为农业机械投保交强险,同时还应鼓励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以减少事故发生后的重大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