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联合4家单位发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长江大保护战略,加强汉江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日,潜江法院联合潜江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联合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为潜江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和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政策依据。
《办法》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具体规定,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工作。《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坚持"专款专用、 跟踪问效、公开透明 "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公开,并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
《办法》对于完善潜江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责任落实、规范资金管理、保障公众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单位将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化、精细化管理,为潜江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文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