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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校车”竟超载165%,司机被追究刑责

潜江法院以案说法

时间: 2020-06-15 09:17 来源: 潜江法院

2019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一辆中型载客汽车(核载19人),在潜江市渔洋镇桥头接学生后,沿渔洋工业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渔洋方桥闸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清点车上乘客,其中学生46人,司机1人,合计47人,超载28人,超载率高达165%。

5月21日,潜江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判处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金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没有喝酒,没有酿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怎么就构成犯罪了?这么判的依据在哪里?

判后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罪入刑,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惩罚不是最终目的,最重要的是起到刑法的威慑和教育意义。


法官寄语

开车不超员 人人都安全

安全无小事 事事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