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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判决一起养鱼者错杀“偷鱼人”案件

时间: 2006-07-10 09:27
    (通讯员吴涛)本是乡里乡亲,应该和睦相处,为了几条小鱼大打出手,结果伤及人命,湖北省仙桃市郑场镇的养鱼人曾祥洪为此悔断肝肠。6月2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曾祥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上半年,曾祥洪在本村一废弃渔塘养上了鱼。鱼苗长成鱼后,,曾祥洪便每晚到渔塘巡查,有时还在塘边值夜。11月份的一天,同村村民刘平海以曾祥洪所占用的渔池属村集体为由,径直到渔塘捞了几条鱼,遂与曾发生口角并打斗,后经村干部调解暂时平息了事端。12月8日晚,曾祥洪携带木棍等物到渔池值夜时,遇见刘平海在渔池附近逗留,曾认为刘又在偷鱼,便上前质问,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二人打斗过程中。曾祥洪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朝刘平海的头部、胸部和头部猛击,并将木棍横压在已倒地的刘的脖子上,用脚踩着木棍碾压刘,直至刘当场死亡。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洪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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