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判决一起养鱼者错杀“偷鱼人”案件
2005年上半年,曾祥洪在本村一废弃渔塘养上了鱼。鱼苗长成鱼后,,曾祥洪便每晚到渔塘巡查,有时还在塘边值夜。11月份的一天,同村村民刘平海以曾祥洪所占用的渔池属村集体为由,径直到渔塘捞了几条鱼,遂与曾发生口角并打斗,后经村干部调解暂时平息了事端。12月8日晚,曾祥洪携带木棍等物到渔池值夜时,遇见刘平海在渔池附近逗留,曾认为刘又在偷鱼,便上前质问,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二人打斗过程中。曾祥洪持随身携带的木棍朝刘平海的头部、胸部和头部猛击,并将木棍横压在已倒地的刘的脖子上,用脚踩着木棍碾压刘,直至刘当场死亡。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曾祥洪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