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夏季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李继文、汪发财、卢刚、刘小蔚等5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子女转学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少岚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大量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少岚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被审查和庭审中能够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陈少岚所犯罪行、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宣判后,陈少岚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