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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时间: 2006-07-28 08:17
    7月2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潜江开庭依法对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夏季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李继文、汪发财、卢刚、刘小蔚等5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子女转学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少岚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大量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少岚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被审查和庭审中能够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陈少岚所犯罪行、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宣判后,陈少岚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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