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十堰市市委副书记蒋显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蒋显福利用其担任十堰市郧县县委书记、十堰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亲自非法收受陈安国、方天庭、赵哲等17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30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蒋显福被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采取“两规”措施审查期间,即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显福的亲属代其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显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特定关系人或亲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30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显福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蒋显福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所犯受贿罪事实、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案发后能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蒋显福多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贿赂,每次受贿数额不大,情节较为一般,未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定从轻或减轻以及酌情从轻情节,决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蒋显福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蒋显福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