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学园地 > 案例分析

作案后十六年潜逃终落法网 被告人刘木柱终审被判无期

时间: 2006-11-23 17:09
    2006年11月1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刘木柱送达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这名作案后潜逃十六年之久,从愣头少年成为当地有名富翁的“传奇”人物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9年初,被告人刘木柱因邻里纠纷将他人故意伤害致死后潜逃至外地。潜江警方先后前往广东、上海、浙江、四川等地追捕。均未果。

    2005年6月,潜江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得知刘木柱藏在新疆,遂远赴新疆将其捉拿归案。经审查,刘木柱对16年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刘自称,2001年潜江警方追至新疆时,他闻风潜逃到上海躲避过一段时间,也曾萌生过自首了结此案的想法,但最终还是下不了决心。据当地警方介绍,刘木柱潜逃到中国新疆与乌兹别克斯坦边界附近的尼勒克县,在当地多年苦心经营,小有名气,被捕时除私宅外,名下还有商店、牧场、种畜场、舞厅等产业,资产颇丰。

    案件侦破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东方时空》、《南方周末》等国内媒体均对本案作了详细报道,引起强烈反响。

    汉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木柱因邻里纠纷,持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一方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被告人刘木柱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