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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利益受到损害 职员能否提起诉讼

时间: 2008-03-20 16:55
【案  情】

    吴季华系中国工商银行汉阳支行十里铺储蓄所职员。2005年11月27日,邱晓华持银行卡到该所取款,吴季华将1100元误看成11100元,多支付10000元。汉阳支行发现短款后,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责成吴季华赔付10000元。吴季华赔付后,以自己受到损害,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邱晓华返还10000元。

【裁  判】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季华虽然赔付了短款10000元,但并非不当得利纠纷法律意义上的债权人。吴季华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不合格。故裁定驳回吴季华起诉。

【评  析】

    一、吴季华作为本案原告是否合格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并非任何起诉,人民法院均受理,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才作民事案件受理。该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原告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吴季华是否为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看,存款人是邱晓华,储蓄机构是汉阳支行。吴季华并非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其次,从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来看,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邱晓华,邱晓华作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邱晓华获得不当利益时,汉阳支行即受到了损害,所以,汉阳支行作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吴季华并非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的主体。最后,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看,吴季华因赔付短款受到损害,是否与邱晓华获得不当利益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吴季华作为汉阳支行职员,在办理业务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汉阳支行承担。邱晓华得到不当利益与汉阳支行受到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汉阳支行才是不当得利纠纷的受害人。吴季华确因自己工作的疏忽,赔付了短款,受到了损失,但该损失是依据银行内部管理规定产生的。所以,吴季华受到损害与邱晓华获得不当利益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吴季华不是本案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其作为本案原告不合格,只有汉阳支行才是合格的原告。

    二、本案是判决驳回吴季华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吴季华起诉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而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前者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案件的程序问题,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本案中,吴季华作为原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只是解决的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不是解决当事人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所以只能适用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吴季华起诉时,并未发现吴季华作为原告不合格,予以了立案。但立案后,发现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吴季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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