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06年改判、发回重审民商事案件的分析
——编者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院共受理辖区潜江、天门、仙桃三个基层法院的民商事上诉案件66件、民商事制裁复议案件1件,共计67件,审结67件,结案率为100%。审理结果如下:
收、结案数 改判(件、率) 发回(件、率) 维持(件、率) 调撤(件、率) 其他处理
潜江 34 4(11.76%) 2(5.88%) 12(35.30%) 16(47.06%)
天门 10 1(10%) 1(10%) 5(50%) 3(30%)
仙桃 23 3(13.04%) 3(13.04%) 4(17.40%) 13(56.52%)
合计 67 8(11.94%) 6(8.96%) 21(31.34%) 32(47.76%)
近五年我院审理的民商事上诉案件结果对比情况:
年 度 收、结案数 改判(件、率) 发回(件、率) 维持(件、率) 调撤(件、率) 其他处理
2002 56(56) 14(25%) 8(14.29%) 20(35.71%) 12(21.43%) 2
2003 70(70) 18(25.71%) 15(21.43%) 13(18.57%) 23(32.86%) 1
2004 76(75) 22(29.33%) 10(13.33%) 29(38.67%) 10(13.33%) 4
2005 63(63) 11(17.46%) 14(22.22%) 18(28.57%) 17(26.98%) 3
2006 67(67) 8(11.94%) 6(8.96%) 21(31.34%) 32(47.76%) -
上述统计数据反映:
1、上诉案件收案总数比去年有小幅增长,但维持在近五年的平均水平。与去年对比,潜江法院的上诉案件数从19件增加到34件,增幅为78.95%,仙桃法院的上诉案件数从33件减少到23件,减少30.30%,天门法院则基本与去年持平,仅减少1件。
2、二审案件改判、发回率明显降低,分别为11.94%和8.96%,为五年来的最低。
3、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大幅度提高,比去年约上升了21个百分点。
二、2006年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类别及分布情况
我院今年改判的8件案件及发回重审的6件案件,涉及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7种合同纠纷类型,具体如下:
改判案件的类别及件数
买卖 建设 借款 承揽 经营
潜江 1 1 1
天门 1 1
仙桃 1 1 1
合计 3 2 1 1 1
发回重审案件的类别及件数
建设 买卖 合伙
潜江 1 1
天门 1
仙桃 2 1
合计 4 1 1
通过近年来的上诉案件及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类别及数量分析,我们发现:
1、买卖、借款、建设、租赁、合伙合同纠纷等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其中以买卖、建设、合伙合同纠纷居多,同时也是容易发生较大争议的案件。今年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分别占上诉案件总数的22.9%(15件)、17.91%(12件)和11.94%(8件),合计占52.75%,被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计11件,占总数的78.57%。
2、从分布上看,潜江、天门、仙桃三个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改判、发回率比较接近。本院发回潜江、天门法院重审的案件均为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仙桃法院仅有1件属于该院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其他属于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
三、改判的原因及结果
(一)重大改判5件。其主要原因是原审认定的关键事实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
1、(2006)汉民二终字第10号。该案为上诉人郑月美(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陈吉标、王德寿(原审被告)经营合同欠款纠纷案。陈吉标、王德寿在合伙办厂期间委托郑月美以包干方式管理电费,并承接了原改制企业的部分债务,郑月美持陈吉标、王德寿亲笔书写的一张1388元的欠条(电费结算欠款)和陈吉标、王德寿共同聘请的出纳王启波出具的一张25653.20元的欠条(对原改制企业的债权经对帐后,收回原欠条,重新确定的结算欠款)。郑月美持上述两张欠条提起诉讼,但原审只认定了第一笔债权债务,未认定第二笔。经本院审查,陈吉标、王德寿承认接受了原改制企业的一笔27281.20元的电工费债务,且帐上有记载,只是债权人身份不明。证人王启波二审出庭证明了收回原欠条,进行结算和另行出具欠条的经过。本院依法进行改判,判决陈吉标、王德寿另行给付郑月美25653.20元。
2、(2006)汉民二终字第19号。该案为上诉人湖北良机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漆贤臣(原审原告)定作合同纠纷案,该案所涉《承揽合同》中既约定不锈钢防盗网“按展开面积计算”,同时又约定“最后结算以实际面积为准”,原审对展开面积中无工程量的四角也认定为实际面积,多计627.11平方米,折合价款41389.26元。本院因此而作出了相应改判。
3、(2006)汉民二终字第42号。该案为上诉人聂中东(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何友先(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聂中东与何友先系同村近邻,何友先多次向聂中东赊购农用、生活物资,聂中东按交易习惯单方记帐,后何友先在聂中东的记帐页中间总合计8079.6元附近签了别名“心儿”,并划了一连接箭头。原审法院以该签名前的一笔540元货款认定何友先仅欠款540元。二审中,聂中东举出了公安机关以前处理双方打架的经过证明,派出所民警亦到庭证明何友先此前曾在派出所承认欠聂中东8079.6元的事实。结合其他证人证言,本院认为何友先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改判何友先偿还聂中东8079.6元。
4、(2006)汉民二终字第41号。该案为上诉人仙桃子健纺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仙桃市支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案。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委托中国银行仙桃市支行发放贷款过程中违规扣收评估费、保证金、担保费等,300万元贷款实际仅发放130万元,在第一笔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就以对方违约将贷款挪作他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全部借款。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未举出任何仙桃子健纺织有限公司违约的证据,原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违约金60余万元并偿还全部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依法改判仙桃子健纺织有限公司偿还部分诉讼中已到期的贷款,驳回了仙桃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2006)汉民二终字第55号。该案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梁汉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审因违反证据规则,未给足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举证期,导致对工程款的结算、损失的金额等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实体处理明显错误。本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鄂州市梁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1-3件为潜江市法院一审的案件,4-5件为仙桃市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部分改判3件。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或判决主文表述有误。
1、(2006)汉民二终字第35号。该案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大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农机总公司银海商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达洲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天门市农机总公司银海商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四项,原审判决仅支持了其中两项,判决书主文第三项“驳回银海商场要求亿达洲公司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对其他请求未作出驳回请求的结论,本院改判变更第三项为“驳回银海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06)汉民二终字第44号。该案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竟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庆平、原审被告海南临高永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判在按合同计算工程结算价款时方法不当,少计13万元,本院依法作了改判。
3、(2006)汉民二终字第21号。该案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云平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凯服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杜贤斌、王宾祥、陈少彪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对邓云平催付货款有较为确凿证据证实的合理开支损失640元未予支持不当,本院依法作了改判,并驳回了邓云平的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第1、2件为天门法院一审的案件,第3件为仙桃法院一审的案件。
四、发回重审的原因及理由
发回重审的6件案件,有3件系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3件除认定事实不清外,还违反了法定程序。
1、(2006)汉民二终字第2号(潜江法院一审),该案为邹烨与邹斯波合伙协议纠纷上诉案。该案存在如下问题:
(1)程序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送达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举证期不足30日;调查取证未经当事人书面申请,收集的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判非所请,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依法行使释明权,邹斯波请求的是重新确定双方实际出资,按比例重新分配利润,而原审却判决邹烨给付虚报冒领、做假帐侵占的利润。
(2)事实不清。原审认定邹烨、邹斯波变更原按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改按固定利息向邹斯波支付了利润,邹烨虚报冒领、做假帐侵占的利润与按固定利息支付的利润是什么关系认定不清,实际利润是多少也未查清,改按固定利息向邹斯波支付利润的协议效力也未作认定。
2、(2005)汉民二终字第64号(潜江法院一审),该案为陈治顺与何治锋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存在如下问题:
(1)程序违法。原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只给了陈治顺10日的举证期;当事人漏列了发包单位潜江市泽口经济开发区宏泽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2)事实不清。原审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等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3、(2006)汉民二终字第34号(天门法院一审),该案为浠水县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定祥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该案争议标的物水泥的来源未查清;对水泥的吨位、厂家、数量、欠款金额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举证相互矛盾,无法认定;天门市某水泥厂厂长彭芬以个人名义向浠水县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实际承包人杜友刚供货,杜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浠水县迅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也与杜进行过结算,不含该笔水泥款;黄定祥与杜友刚本系合伙承包工程,其所称的赊销水泥款是债权转移还是黄定祥与杜友刚合伙结算事宜无法认定,本案的债权债务主体有待追加相关当事人后才能确定。因此,该案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本院裁定发回重审。
4、(2006)汉民二终字第31号(仙桃法院一审),该案为仙桃市丰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原审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该工程发生在1998年,没有施工记录和结算凭证,且系转包工程,杜腊林起诉的依据只有上手转包人的单方证明,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也不够充分。
5、(2006)汉民二终字第38号(仙桃法院一审),该案为万再得与仙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公司、陈元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所涉的建设工程至今未验收,原审对建设的房屋是否全部由万再得施工,何时竣工,工程款的结算等事实均认定不清,判决驳回万再得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6、(2006)汉民二终字第43号(仙桃法院一审),该案为高启国等52人与仙桃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高启国等52人要求仙桃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权证,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因该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仙桃市区类似情况较为普遍,对案件的审理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负面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五、关于本院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效果及申诉、抗诉处理情况
截止目前,从当事人和社会上的反映来看,本院改判、发回重审的14件民商事案件无当事人申诉和检察机关抗诉,也无人大代表或群众提出异议。聂中东与何友先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结后,据回访,当地群众交口称赞“法院还是有青天的”,聂中东要向本院送锦旗,被我院干警婉言谢绝。与该案同一情况的另一上诉案的当事人张治官也主动承认欠聂中东货款,并与聂中东达成了还款协议。仙桃子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二审胜诉后,也以电话并通过其代理人向本院表达谢意,感谢法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原本对本地基层法院颇有微词,多次向省有关部门投诉,在收到本院的判决书后,称赞本院审理的几起诉讼案件包括其败诉的案件均很公正,并在其后的民事制裁复议案件中,主动承认违法分包错误,经本院做工作,由仙桃法院依法为其减免部分收缴款项后,撤回了复议申请。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无论结果是否对其有利,均没有表示不服二审裁判,要提出申诉的,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六、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之警示
从本院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分析,虽然各基层法院逐步提高了对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了对审判工作的投入,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比例呈下降态势,案件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好转,但通过案件评查和审理上诉案件,发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熟悉,导致理解、适用法律出现偏差。
(二)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未能建立完整的与之配套的法律事实,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和民事行为性质定性错误,导致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脱节;逻辑推理和运用经验法则上的错误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三)程序意识不够强。包括送达程序不合法,漏列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漏审、漏判或判非所请,未依法送达举证通知书,未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或认证程序不合理、不合法,证据的调查收集程序不合法,对不属于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大包大揽,有失法院的公正、中立地位,等等。
七、对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近年来我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民商事案件审判人员提高认识、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提高法律素质和司法能力。另外,必须从制度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根据目前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契机,要求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学习,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大对基层人民法庭干警的教育和培训力度。
2、建立、健全两级法院之间审判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制度。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上级法院要认真与基层法院交换意见,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对近年来改判、发回重审的民商事典型案例,重点是出现问题较多的案件类型进行讲评,找准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寻找对策。
3、督促辖区基层法院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监督和奖惩制度,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