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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珍惜您的诉讼权利

时间: 2006-01-06 13:48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自认为不到庭参加诉讼就可以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其实不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是法律赋予被告答辩和应诉的权利。被告不签收、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丧失的是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是告知当事人须到庭参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是原告的可按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的是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三、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拒绝在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放弃的则是校对权、补充权、更正权。

    以上诉讼权利,请您一定要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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