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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内见卡起贪念 取款9500元获刑一年

潜江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作出判决

时间: 2013-05-22 10:51

   

一男子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在柜员机内,起贪念轻松取款9500元,触刑律被判刑付沉痛代价。被告人赵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潜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赵某今年19岁,只有初中文化,在某机械厂当工人,平时表现良好。2012年12月3日上午11时许,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某支行自动取款机室外排队等侯取款时,见在其前面取款的罗某霞取款后未将银行卡取出便匆匆离开了。赵某看周围没人,顿时起了贪念,抱着侥幸心理,走上前去用罗某霞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中从罗某霞账户内提取了9500元,一并将卡带走。罗某霞离开后不久就发现银行卡丢失,旋即返回银行找卡,却为时已晚,于是报警求助。三天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罗某霞,取得了被害人罗某霞的谅解。

潜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亦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