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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对恶性绑架杀人犯姚诗勇执行死刑

时间: 2008-05-14 15:22
    下晚自习的初中生被骑摩托车的男子撞倒,车手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谁料“好心”的车主竟是凶残的绑匪。该绑匪自知罪孽深重,庭上表示认罪,要求重判,可庭后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他竟在看守所内两次策划越狱。2008年4月18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该起恶性绑架杀人案罪犯姚诗勇执行死刑。

    罪犯姚诗勇,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诗勇因失恋,想绑架勒索钱财用以改善与女友的关系。2006年10月7日,姚诗勇办理了姓名为王建的假身份证一张和户民为胡波的工商银行牡丹卡。当日下午6时许,姚诗勇携带一只编织袋和一根布绳,骑摩托车到天门市岳口镇伺机绑架。当晚9时许,姚见天门市岳口镇岳口中学学生彭达兴一人骑自行车沿汉江堤行驶,即跟踪至岳口镇电力设备厂门口。姚掉转车头朝彭的自行车撞去致摩托车和自行车同时倒地,彭的腿部被撞伤,姚的右手掌和右膝挫伤,摩托车左侧后视镜摔断。姚以送彭去医院治伤为由将彭抱上摩托车后座,将摩托车开至汉江堤南面树林附近停下,诱骗彭说出了家里的座机号码和同学张瑜的手机号码。当晚11 时许,彭达兴执意要回家,姚诗勇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布绳,从彭的身后勒其颈部,并捡起一石块猛砸其头部,用手掐其颈部,直至彭停止动弹。随后,姚诗勇脱下彭的长裤将其头部包裹起来,将其扛到汉江堤南面树林,将彭装入编织袋并塞入土块,用布绳将袋口扎成死结,下水将编织袋推入汉江。

    次日,姚诗勇多次用手机发短信给张瑜、彭三山(彭达兴之父),给彭家打电话,谎称彭达兴在其手上,勒索赎金5万元,并要求彭三山将赎金打入其指定的工商银行户名为胡波的帐户上。姚诗勇在天门市城区孝子里建材招待所等候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5月25日,汉江中院庭审后,姚诗勇自知难逃严惩,精心策划越狱。他首先利用多次被提审和开庭的出所机会,留心观察了周围环境,测算了最佳逃跑路线。5月28日凌晨1时许,姚诗勇见同室人员都已熟睡之机,悄悄将被套、裤子撕破拧成布绳,攀爬至天窗,企图脱逃,被值班民警及时发现。姚诗勇企图再次越狱,并时刻留意夜间民警的交接班时间、巡逻班次,悄悄试图拉拢同室4名在押人员策划脱逃。7月10日晚,民警获知这一重大线索后即对姚所在监室进行突击检查,对其更换械具,调换监室,对该监室重点监控。9月20日,姚诗勇得知同号一在押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便写了一封信要求其带给自己的父母,信中要求其父购买钢锯和安眠药,让其母做两双布鞋,把钢锯条折断后与药一起放在鞋底,从武汉邮局寄给同监室一名在押人员,而自己以积极分子的身份来检举揭发该人有脱逃行为,企图以“立功”换得法院的从轻判决。9月25日上午,该刑释人员出狱时,密切注意姚所在监室动向的民警从该人身上搜出了这封串谋信。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姚诗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姚诗勇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以绑架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姚诗勇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罪犯姚诗勇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其死刑,并下达对其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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