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审结一起特大盗窃机动车辆案
2007年10月,汉江中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被告人刘某为检举立功获得从轻处罚,向法院检举了自己曾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赃车的线索。汉江中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经过顺藤摸瓜,迅速破获一起盗、销一条龙特大盗窃机动车团伙案。
经汉江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4月,被告人郭江涛、彭飞、郑辉、杨开兵、郑明相互纠合,先后潜至湖北省红安县、云梦县、通山县、应城市、汉川市、广水市、安陆市、潜江市和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等地,盗窃本田、蓝鸟、桑塔纳等各种类型机动车28辆,价值55万余元。被告人罗书兵明知郭江涛等人盗窃车辆的事实,而收购和介绍他人买卖6辆。案发后,郑明向公安机关揭发了同案人其他盗窃事实,罗书兵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所购赃车6辆。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郭江涛、彭飞、郑辉、杨开兵、郑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书兵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买卖和介绍买卖,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汉江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