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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时间: 2012-11-29 10:54

   

近日,天门法院仙北法庭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经审理,法庭依法作出宣告胡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胡乙(胡甲之弟)为胡甲监护人的判决。此案是天门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第一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201297,刘某以与妻子胡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胡甲离婚。仙北法庭受理后,主审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审查了胡甲提供的天门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发现胡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未完全治愈,又根据胡甲的实际精神状况,向胡甲其他近亲属建议申请对胡甲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引导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胡甲的近亲属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交了鉴定申请。依照法律程序,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21026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甲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恢复期),为限定(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1115,根据胡乙的申请,天门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宣告胡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该判决为法庭正在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奠定了基础,也为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胡甲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