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协调处理一涉农行政赔偿案件
2006年5月,仙桃市西流河镇某村农民尹某欲在自家已建房侧面新建房屋一栋,并筑好钢筋水泥基脚。国土部门认为建房行为未经许可,且超过了建筑红线,遂于6月12日向尹某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尹某对此未予理睬。22日上午,西流河镇政府依法强行拆除了尹某已经做好的墙体基脚。镇国土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又于27日向尹某下达了限期清除通知书。尹某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侵犯了其利益,遂向仙桃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仙桃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尹某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汉江中院行政庭法官多次找当事人双方了解有关情况。承办法官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由于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不规范,像尹某这种自购台基建房或在自有房屋上违规建房的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普遍。法官意识到,本案不能简单地处理,否则将会影响到整个仙桃市乃至整个辖区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行政庭法官决定尽最大努力,争取协调解决。
该庭法官多次到案发地征询当地干部群众意见,做当事人工作,一方面使得尹某认识到即使是自家的台基地也不能随便建房;另一方面,使得西流河镇政府明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范围行使职权,否则就是越权,必须承担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协调。
2008年五一假期刚结束,汉江中院行政庭法官再次到西流河镇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协调。经过法官的艰苦努力,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尹某自愿撤回上诉,一起可能影响到辖区农村用地和房屋建设管理程序的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