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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时间: 2006-01-06 14:11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各类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在立案前,诉讼中以及结案后,均不得向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送钱、物、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不得委托他人向院领导、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情况,或托人说情。

    二、当事人立案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及相应数量副本,原告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四、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项,诉讼当事人有违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的问题,应及时向本院监察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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