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申请执行仲裁案件和解结案
时间: 2007-03-27 08:39
2月9日,由申请执行人长沙三九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在我院执行法官的艰苦斡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第1页 共1页
申请执行人长沙三九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丝宝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长沙三九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据此向我院申请执行。
我院执行庭对此案高度重视,在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后,执行庭庭长崔斌亲自带队冒着大雪于2007年1月15日赴长沙调查取证。执行法官了解纠纷的症结后,入理入情地与申请执行人交换意见,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案。
经反复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月15日将执行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