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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时间: 2006-01-08 15:52
    最近,汉江中院行政审判庭对所辖三个基层法院2004年全年和2005年1至六月所审结的行政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的同时,亦对三个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总体而言,三个法院能自觉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为搞好行政审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行政审判庭在面临种种困难和问题的前提下,负重前行,开拓进取,使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6月,三个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5件,审结96件,审结率为80 %;所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结案率49%,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26件,行政机关败诉率56%。二审审理上诉案件24件,维持7件,改判和发回14件,改判和发回率58.3%;原告主动撤回上诉的3件。通过对这些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和调查发现,目前行政审判工作的内外司法环境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地制约和限制了辖区内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和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降低了行政审判的司法权威。本文拟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作粗浅的探讨,以求对今后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有所俾益。

    一、法院内部司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审判人员严重缺编。辖区内三个法院均只有能组成一个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没有严格按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配备二个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如遇发回重审的案件,无法重新组成合议庭。

    2、部分审判人员的业务知识欠缺和工作经验不足。由于各法院频繁的人事变动,一些从事其他审判和非审判业务的同志调到行政审判岗位,一时难以熟悉和运用复杂的行政法规,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需要,导致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差错。

    3、缺少培养行政审判精英的意识。主要表现在对行政审判人员没有象民、商事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样,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培训,导致审判人员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不够,研究不深,知识老化,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4、法院自身存在重刑、民审判,轻行政审判的倾向,导致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视不够。由于法院经费的严重不足,而行政审判存在案源少和收取诉讼费少,抓行政审判不如抓民商事审判效果明显的特点,对行政审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行政审判的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许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诉讼。行政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深入开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建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仍有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仍停留在“人”的层面上,有的还很迷恋过去那种约束少,自由裁量权大的管理方式,把行政审判工作看成是依法行政的拘束和累赘,导致行政执法权严重对抗司法审查权的现象。这种情形主要表现在:

    (1)封建的“官贵民轻”的旧思想残余依旧存在。行政机关总以为行政相对人必须绝对服从管束,一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会施加各种压力,迫使行政相对人屈服。

    (2)法治观念淡泊,“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因怕有失“身份”,要“面子”,怕败诉,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率几乎为零,多以委托副职或相关科室负责人,乃至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4)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消极对待。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后,许多行政机关不是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而是持不合作态度,有的甚至请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出面说情干预。

    2、行政干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法院难以高效和依法结案。由于法院的人、财、物仍然受制于当地政府,有时在客观上导致行政审判因行政干预出现裁判偏差的现象,致使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畏难情绪。在评查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理时受到当地领导干预,甚至出现强令法院对某些案件不得立案受理,不得开庭审理的情况,极大干扰了行政审判的正常开展。

    (1)存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错误地将行政诉讼与社会稳定相对立的倾向。他们认为有些案件如依法判决一案,就会带动一片,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于是要求法院尽其所能做原告的劝解工作,导致案件久拖不判,超审限现象十分突出。在此次案件的评查时发现,案件审理超审限比率达到了18.3%,个别案件的审理达二年之久仍未审结。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当地行政部门的行政干预现象。

    (2)存在违法判案,导致上诉率和改判率高的现象。由于行政干预,部分案件没有依法公正地进行裁判。在此次案件评查时发现,2004年度,一审案件的上诉率达到19.1%,改判率达到41.%。2005年1月至6月,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36%,改判和发回重审率达到了75%。当然,存在上诉率和改判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行政干预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三、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

    其主要原因为:

    1、行政诉讼还未真正深入人心,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少。由于没有就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普遍百姓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大多数选择托人情、找关系来寻求解决办法,而没有考虑到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官官相护”等旧的封建意识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导致许多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不敢“告官”。

    3、部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所提高,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

    4、法院在立案时,“行”“民”不分,部分行政案件被作民事案件处理。

    5、部分行政案件不能直接解决实体问题,行政相对人放弃诉讼。

    6、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执行难,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丧失信心。

    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目前,行政审判存在着“三高一降”(即上诉率高、改判发回率高、超审限率高、行政案件逐年下降)的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地损害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度。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及时高效、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执行生效行政判决,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关键要树立以下四个意识:

    1、要树立培养精英化行政审判法官的意识。行政诉讼案件涉及政府及所属各行政部门,所牵涉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当前,“亲民政府”的建立,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都使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进一步扩大,一些新类型的案件也不断出现。如何在法律的原则之下,追求行政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率的和谐统一,对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需要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有精通法律与社会各学科知识的素养。所以树立行政审判法官精英化的意识,切实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是审理好每一件行政案件,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培养精英化行政审判法官,就要求我们法院的领导在思想上首先要重视行政审判工作,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对行政审判的投入,充实和稳定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队伍。

    2、要树立行政审判司法独立的意识。强调行政审判司法独立的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抵制外来不当的强权干扰,切实做到依法审判。

    3、要树立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意识。行政诉讼既要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审判实际中,经常会出现以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为借口,存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一起审理原告的现象。作为弱势群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其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是热点、焦点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如何切实做好对原告诉权的保护,始终是行政审判必须树立的宗旨。在评查案件中,我们发现多件案件,常常以程序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甚至是寻找理由来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这说明在行政审判中,我们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这么做,无疑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断绝了原告寻求司法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4、要树立效率即公正的意识。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灵魂,而对行政审判工作而言更是显得尤为突出。行政审判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权力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产生的争议,且公权力具有诉讼不影响执行的特点,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执行力。所以行政审判是救人于水火之中的诉讼,如果迟延不决,将极大地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司法权威。

    此外,各级法院还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使行政审判工作有坚强的组织保障。与此同时,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求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使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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