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我院所辖三个基层法院1998年至2005年5月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70件。其中:
潜江法院1998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2人,1999年受理13件16人,2000年受理13件15人,2001年受理15件18人,2002年受理17件21人,2003年受理23件29人,2004年31件42人。
天门法院1998年受理9件10人,1999年6件8人,2000年受理9件15人,2001年受理20件35人,2002年受理15件19人,2003年受理14件20人,2004年受理17件20人,2005年5月止受理16件24人。
仙桃法院1998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1999年受理4件,2000年受理17件,2001年受理35件,2002年受理33件,2003年受理23件29人,2004年受理22件,2005年5月止受理12件。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从辖区法院1998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罪犯占同期罪犯总人数的比例每年基本维持在5%到7%。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出“三化三多”的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虽仍以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等侵财及暴力型犯罪为主,但这几年还出现了票据诈骗、介绍卖淫、招摇撞骗、猥亵儿童、非法拘禁、贩毒等新类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趋势。虽然初犯、偶犯居多,但经过预谋、策划甚至作案后伪造现场的案件开始增多,通过网络等现代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开始出现。
(4)未成人团伙犯罪案件增多。既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作案,也有本地人与外来人口共同作案,有的作案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5)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人员打工者增多,犯罪者的文化水平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偏低。
(6)在校生犯罪人数增多。2002年学生犯罪人数占同期未成年犯罪人数的12.06%;2003年学生犯罪人数占同期未成年犯罪人数的28.35%;2004年学生犯罪人数占同期未成年犯罪人数的12.97%。学生所在的学校有普通中学、中专技校、职业学校等,个别罪犯还是大学生。
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做法
我院及辖区法院认真执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严格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使未成年罪犯重建对成人社会的信任,为未成年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后重返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1、寓教于审。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针对青少年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易于矫治的特点,注意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状况,家庭背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实施有针对性的说理、释法及教育工作。重视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方面所起的作用,要求他们参加庭审,使他们了解案情,增强责任感,积极配合并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少年犯的思想转化工作。庭审结束后,允许法定代理人及监护人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充分发挥亲情的感化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依法维权。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注意依照法定程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坚持不公开审理及不公开披露有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告人资料的原则。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对无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3、注重帮教。辖区的潜江法院建立了缓刑少年犯的回访考察制度,注重对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还多次组织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审判人员对在省少管所及潜江市看守所服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帮教,作法制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交流会,对他们进行思想觉悟和行为规范的引导。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家庭、单位进行回访,了解少年犯改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审理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1、刑罚个别化原则落实不够。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罚,除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之外,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惯犯、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及个人的一贯表现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处置,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之下,法律还规定了全面调查的原则,要求公检法均要对未成年罪犯的成长背景、不良经历、犯罪原因、身心特点等进行调查。但由于法律对调查主体及调查程序等没有作出硬性及细化的规定,在实践中,公检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对犯罪背景材料的调查,使得对这一情况的调查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调查难以深入细致,法庭难以针对未成年罪犯的个别情况作出准确判罚,影响了办案的实际效果。
2、监禁刑适用面过大。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在稳定的人格形成之前,对新生事物有较强的好奇心,有很强的学习接受能力,人格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而监禁刑对于未成年犯有较大的副作用,容易使他们在监禁环境中受到不良习气的熏染,导致监狱人格的出现。同时,在监狱里容易受到不良伙伴的交叉传染,受同化并衍生反社会行为。另外,监禁生活容易给他们烙上“犯罪人”标签,阻挠其回归社会,促使他们逐渐演变为一个“反社会者”,而成为真正的难以改变的罪犯,使刑罚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决定刑罚适用时应尽量排除监禁刑的适用。然而,实践中,监禁刑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被大量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不够。
五、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几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研究表明,从司法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遏制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决不是由法院一个机构就能独立做到的,必须有公检机关的配合,有其他机构及社会力量的配合,建立起由公、检、法、司、共青团、学校等相关机构组成的协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刑事审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在保护未成年人及预防犯罪职能作用,建议:
1、落实刑事司法人员和机构的专门化设置。侦查、起诉部门应落实法律关于机构和人员专门化的规定,确定专门的少年警察及少年检察机构,与少年法庭相配套,一起从普通刑事案件中脱离,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机构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得到保证,从而使未成年人的保护从案件侦查伊始就落到实处。刑事司法机构的专门化、一体化还有助于公检法一起开展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探索。
2、落实法律规定的分案起诉原则。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后,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使法律为未成年人专门规定的特殊诉讼程序充分发挥功效。
3、落实全面调查制度,使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将过去以法官调查为主,转为由公、检机关,或委托专门人员如共青团、法律援助律师等社会调查员为主,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情况、性格特征、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来查明少年犯罪的原因。调查材料应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连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起移送法院,经庭审质证后,供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4、落实心理辅导服务。加强与心理咨询机构的联系,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辅导服务。由专业心理辅导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专门的心理咨询及治疗,帮助其纠正偏差行为,形成健康的人格,使未成年罪犯的矫治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及有效性。要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庭审方式。
5、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多组织到外地法院学习考察,推动和促进少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