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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医疗纠纷尘埃落定

时间: 2006-01-10 19:16
    一场因医疗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历经多次诉讼,经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官们锲而不舍的努力,成功调解结案,使得这起历时六年的医疗事故纠纷最终和解,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成功调解,也令再审法官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以后的再审案件调解中该如何更尽责尽力,求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1999年11月,陈才生、卢义芳之子陈勇因头痛、呕吐而被送至江汉油田中心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由于陈、卢二人对医院的治疗过程存有疑虑,向相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均作出了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在省级鉴定结论中注明医院的治疗行为虽符合治疗原则,但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有认识不足、手术时机掌握不当等缺陷。2000年10月,陈才生、卢义芳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赔偿之诉。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补偿陈、卢二人经济损失15000元。陈、卢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陈才生、卢义芳多次向省高院及有关机关和领导申诉并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提出医院应赔偿其6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申诉过程中,陈才生情绪异常激动,多次与接访人员发生冲突。

    汉江中级法院本着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于2005年8月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真阅卷,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虽然事故发生至今已六年,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很大,但陈才生仍然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只是对赔偿数额有过高的要求。了解到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仍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多次往返于医院和陈、卢之间,充分了解双方的想法,做了大量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细致的说理释法,医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逐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江汉油田中心医院同意补偿陈才生、卢义芳经济损失5万元,于调解协议签字后十日内给付;陈才生、卢义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上访申诉。

    调解协议生效后,江汉油田中心医院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将补偿款主动送至法院,使得这起历经六年、三次诉讼的案件调解终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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