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执行法官电话调解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 2008-11-03 09:16
2008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袁志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金卫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天门法院执行法官电话调解,双方自愿协商履行完毕。第1页 共1页
2007年6月6日,申请人袁志勇乘摩托车行驶至天门二桥南段时,被被执行人金卫华所雇司机驾驶的一辆琴鸟牌大货车撞伤,2008年5月28日,天门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万荣财保公司赔偿29670元,金卫华赔偿44723.45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
2008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袁志勇向天门法院申请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该院执行局迅速了解案情,经多方联系当事人,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在山西省境内,而另一被执行人金卫华也在外地,不便当面协商执行,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该院执行人员决定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开展执行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说服,二被执行人终于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