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长达九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997年4月,原告潜江市建工建安公司取得了被告潜江市土地交易中心住宅楼的施工权。同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签订了工程付款补充协议一份。此后,原告按约进入施工场地施工。1998年1月18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此后,双方因工程示的结算问题多次商议,并找有关造价公司进行审核,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06259.16元。原告认为,被告尚应向其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40余万元。被告认为仅欠原告工程款32599.50元。
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一纸诉状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40余万元。庭审中,主审法官在充分了结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之后,在原、被告自愿的基础上,反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利息共计20万元,并在一周内向人民法院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给付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