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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用于企业经营,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 2019-12-18 11:04 来源: 仙桃法院

【案情回放】

20155月至7月,昌某龙、昌某华相继向程某借款共计60万元。201613日,昌某龙、昌某华与程某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仙桃某公司的资金周转。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昌某龙、昌某华借款后向程某返还本金3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至201711月止的利息,之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昌某龙。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事由后,依法判决昌某龙、昌某华、仙桃某公司支付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裁判理由】

程某与昌某龙、昌某华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程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昌某龙、昌某华未履行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昌某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程某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用于该公司的资金周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公司应与昌某龙、昌某华共同偿还程某的借款。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一、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本案昌某龙、昌某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上述司法解释可知,在涉及法定代表人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予以明显加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中,程某要求昌某龙、昌某华、仙桃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签订合同不是儿戏。合同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诚实信用全面的履行义务与责任。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损失的不仅是合作机会,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为企业生产经营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时,更要明白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在此种情况下,企业与个人都会被列为追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