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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惩处

时间: 2013-06-19 11:32

   

案情简介:

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藏匿,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该恶意欠薪行为将受到处罚。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也成为该市因恶意欠薪而获刑的第一人。

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先后雇佣许某等43名工人为其加工作坊提供劳务,至2012年8月,刘某共拖欠许某等43名工人工资128181.7元未支付。期间,刘某先后通过信用卡套取现金、质押小轿车以及领取加工费等方式取得现金292000元,为此,仙桃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刘某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今年3月,经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法院近日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前,欠薪被认为是民事债务,其法律责任也与普通债务一样,即使欠薪性质恶劣,也难对欠薪者施以刑罚。因恶意欠薪的代价小,一些人就有恃无恐。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其中将“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包括隐匿、销毁账目或者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主审法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以及该案件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劳动者而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如工资被恶意拖欠,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立案查处。

原文刊于《楚天法治》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