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上访诉讼路 一月调解止干戈
1998年12月17日,聂西堂因腰腿疼痛急性发作,大腿至腰部麻木,大小便功能障碍,于次日到天门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腰4-5和腰5-骶1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对聂西堂进行了一周时间的药物治疗和牵引处理。入院第7天,天门一医对聂西堂进行腰椎间盘摘除手术。聂西堂于1999年1月31日出院,住院治疗45天,用去医疗费10665.27元。聂西堂出院后仍感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左腿无力,肌肉萎缩,大小便失禁,性功能丧失。1999年7月15日入住天门市中医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450.60元。同年8月9日入住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9524.40元。后又分别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等地治疗,2002年3月19日,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检查,尿流残余的流量值为298ml,并用去医疗费9184.40元。聂西堂需每日自家导尿4-6次。在治疗过程中,聂西堂用去医疗费共计29824.67元,交通费3844元,住宿费392元,鉴定费420元,打印费132.50元,其它费用564元。
2001年聂西堂认为天门一医在对其治疗中存在过错,诊断错误,延误手术时间且手术失败,导致聂西堂马尾神经功能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遂向天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该委员会于2001年9月21日以天医鉴(2001)3号文件作出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聂西堂不服该鉴定结论,于2001年10月13日向湖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员会于2002年6月7日以鄂医鉴(2002)28 号文件作出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聂西堂对该鉴定仍然不服,于2002年12月24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3年3月28日申请进行司法技术鉴定。原审法院受理申请后,依照有关规定,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聂西堂与天门一医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2004年12月16日,中华医学会以中华医鉴(2004)0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鉴定,认为:1、医方对患者诊断为L4-5、L5-S1椎间盘突出是正确的,但对患者继发的马尾神经损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入院后处理不及时,违反了骨科诊疗原则。之后的手术又未能取出L5-S1马尾神经的致压物。2、医方(天门一医)在接诊和病历书写方面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有关规定。3、患者(聂西堂)目前的状况符合马尾神经功能损害的表现,系椎间盘突出所致。患者(聂西堂)就医时发病已超过10小时。马尾神经的严重损伤,一般预后较差,即便及时手术也难以达到功能完全康复。医方(天门一医)上述过失行为对患者马尾神经功能恢复有不利影响,与患者(聂西堂)目前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结论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天门一医)承担次要责任。并建议到泌尿科及男科诊治。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聂西堂为此医疗事故鉴定支付各项费用共21353.20元。2005年1月18日,聂西堂向原审法院申请伤残鉴定,经该院司法鉴定科鉴定,聂西堂的伤残程度属3级。
与此期间,聂西堂多次到天门市卫生局、天门市市政府、湖北省卫生局、湖北省政府上访申诉,有关领导批示,此案要依法认真审理,做好息诉工作。
此案卷宗厚达八本,同事们戏称“集装箱”。进入二审程序后,受害者因长时间得不到赔偿,情绪表现得极为急躁。当对方代理人表明不予赔偿时,恨不得动手打人。而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则称,一审判决严重不公,该院院长系湖北省人大代表,明确表明,如二审判决不公,将通过各种监督手段予以监督。
面对当事人提供的众多证据和材料,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承办人员深感责任重大,稍有不慎,便会引发更大的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通过仔细阅卷,承办人归纳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责任划分是否适当;(3)受害者是否需要使用导尿管,或双腔还是单腔导尿管,以及导尿管的价格?经多次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渐渐集中到上述第三个焦点。针对此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人到武汉同济医院、湖北省卫生局走访了有关专家、教授,到湖北省医药公司、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咨询了有关双腔和单腔导尿管的价格。在熟悉一些专业知识后,承办人决定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针对当事人集中的焦点,结合有关专家、教授的意见,承办人决定首先做受害者的工作,向受害者说明其使用双腔或单腔导尿管均可,但并非一定需要使用双腔导尿管。另外,一审认定的双腔导尿管系进口产品,而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使用普通国产型的产品,因此按照一审判决的进口导尿管每支18元的价格进行计算残疾用具费,是不可能的,从而打消了受害者抱着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变的念头。见受害者有所松动的口气,承办人趁热打铁向受害者说明,如二审判决不公,对方当事人仍会申诉,又需漫长的时间,对受害者的治疗也不利。受害者至此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针对医方,承办人释明,受害者对医疗鉴定已申请到中华医学会,可见其得不到赔偿誓不罢休的决心,更何况鉴定结论已明确认定医方负有责任,再者即使判决,如不能满足受害者要求,受害者也可能继续到医院纠缠,影响医院正常经营,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得不偿失。至此,医方也要求调解。
有了双方当事人这样调解的基础后,承办人又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历经一月,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事后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并说“法院给我们做了一件大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