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挂名当“老板”,看似“馅饼”实则陷阱
受人委托,挂名办理营业执照,当上了“老板”,名头是响了,但隐患也埋下了。下面这个案例中彭某就吃了这个亏。
案情回顾
“我不是A足浴店老板……”近日,汉江中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彭某辩称老板另有其人,自己没有经营管理企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彭某所说的A足浴店两年多未付租金,彭某作为该足浴店登记经营者、卫生许可证载明的负责人,被房东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足浴店腾退房屋、赔偿租金损失。
法庭上,彭某辩称,A足浴店老板实为案外人林某,林某口头雇佣彭某,并用彭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每个月给其发放3000元“工资”,所有的经营管理均由林某负责,其对该足浴店的经营毫不知情。现在林某不知去向,且彭某也无法提供林某的身份信息等证据。
裁判要旨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彭某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其辩称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周某等人以彭某为被告主张权利,符合前款规定,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由该足浴店和彭某连带承担腾退房屋和赔偿租金损失57万余元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登记是国家对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企业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是维护企业合法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基础。尤其对于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在个体经营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及其家庭)系同一主体。当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即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基于对登记行为的信赖,只能通过登记信息来确定责任主体,进而对登记的经营者起诉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主体身份时,也会依法通过登记的信息来进行识别。故企业登记属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相关责任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如实进行登记。在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信息不符时,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登记信息中载明的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挂名”并非“冒名”,亦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挂名”即意味着实名担责,由此可能给挂名者带来重重隐患。大家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就将个人身份(或信息)出借给他人用于企业经营,避免因“挂名”背负上本不属于自己的经济责任。
如果已被“挂名”或不慎陷入风险,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及时止损,避免“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