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对女出纳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
2008年7月,天门市汉江航道管理段领导派人到银行查询该单位出纳熊莉经手的相关银行账户时,发现账上余额只有800多元,在单位领导一再追问下,熊莉交代了挪用公款的部分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孟勇波与艾元成、刘立军等人达成了合作投资筹办仙桃乐天农副产品经贸有限公司的意向。孟勇波因资金短缺,便指使被告人熊莉将其保管的汉江航道管理段的10万元挪出,用于了筹办公司的开支,至今未归还。孟勇波在与艾元成等人筹办公司期间,与周军燕(女,武汉市人)来往密切。熊莉知晓后,认为孟勇波与周军燕有不正当关系,要求孟勇波与周军燕断绝往来。孟勇波便以周军燕向其索要20万元“分手费”为由,指使熊莉挪用公款。熊莉于2008年1月,将其保管的汉江航道管理段的20万元从银行取出后,交给了孟勇波。孟勇波将该款挥霍一空。案发后,熊莉归还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莉身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被告人孟勇波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孟勇波与熊莉共谋,指使并参与取得挪用的公款,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熊莉、孟勇波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熊莉、孟勇波能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