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组织卖淫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底至5月初,贵州省凯里市人刘海、吴寿帮、潘光洪、张成、刘艳、龙晓艳等人几次预谋通过上网聊天骗女孩出去卖淫赚钱。同年5月8日,张成在网上联系了该市黔东南民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刘芳后,告知刘海和吴寿帮,并约刘见面。刘芳与同学李丽、王艳三人来到约定网吧后,被刘海等三人以吃烧烤为名骗至凯里市仰啊沙广场。刘海电话通知潘光洪、刘艳、龙晓艳到广场,六人将刘芳等三人骗至该市郊外一座小山上,对其进行了长达四小时的持续殴打,并脱光其衣服,搜走钱物。刘海、吴寿帮、潘光洪多次对刘芳等三名被害人进行轮奸。5月10日上午,被告人一伙将刘芳等三人带至刘海的租住屋,刘海电话联系杨志超(在逃)商量组织刘芳等三人卖淫一事。
与此同时,被告人黄菊珍指使时凯旋到贵州找“小姐”到天门卖淫,时分别找到杨志超和被告人黄华联系卖淫女。5月11日凌晨,张成挟持刘芳三人与时凯旋、黄华、杨志超组织的卖淫女石红、舒利、潘华一起到武昌,黄菊珍安排车辆将其接回天门,并于次日安排刘芳等六人卖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吴寿帮、潘光洪、张成、刘艳、龙晓艳、时凯旋、黄菊珍、黄华无视国法,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业均构成组织妇女卖淫罪。被告人刘海、吴寿帮、潘光洪强奸多人后迫使其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成、刘艳、龙晓艳强迫、组织多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汉江中院经过一天的庭审,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另行宣布判决结果。
注:被害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