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一起先予执行案
日邮公司是上海市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物流运输业务。黄某受聘于该公司从事运输车驾驶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去年底,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日邮公司单方将黄某工资由2500元调整为1000元,此举引起黄某不满。4月20日,黄某在执行一单价值约200万元的小轿车运输任务时,擅自脱离公司监管,将其驾驶的牵引车及挂车(车上承运8台商品小轿车)留置在该市浩口镇某停车场,并电告日邮公司支付其工资等费用后才放车。此后,上海日邮公司多次与黄某进行协商,均因黄某索要费用数额巨大而无果。 日邮公司迫于无奈于5月20日向潜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黄某返还扣押车辆(含商品小汽车)及随车证照、商品车承运手续,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同时因黄某扣押车辆导致日邮公司无法按时交货,该公司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先予执行黄某非法扣押的车辆及承运商品车随附证照。
潜江法院在审查立案时考虑到,如果不及时将扣押车辆返还日邮公司,势必给该公司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给审理工作增加难度。立案庭负责人当即与黄某电话联系,但黄某声称日邮公司不支付200万元就不放车。立案庭法官劝告黄某,权衡利弊,争取主动。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黄某认识到自己擅自扣车的行为确实违法,愿意到庭与日邮公司协商。当日下午,黄某却未按时到庭。立案法官分析黄某可能反悔而转移扣押车辆,遂一边请示分管院领导,做好先予执行的准备工作;一边再次联系黄某,告知其不到庭协商法院将依法先予执行,结果将对其不利。下午4时许,黄某及其委托律师终于来到法院。黄某提出日邮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在先,自己扣车有理,并要求首先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黄某,日邮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向上海市有关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扣押对方车辆,否则要赔偿因此而给日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那将得不偿失。通过立案法官的反复协调,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黄某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扣押车辆及随附证照移交日邮公司;日邮公司提供50万元作为担保;双方的经济损失赔偿由法院继续审理;黄某主张的劳动报酬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次日中午12时10分,黄某在潜江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将扣押车辆移交日邮公司。为防止双方再起纠纷,保证车辆安全出境,法官亲自护送日邮公司车辆驶入汉宜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