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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贤书中习学术,深入法学要躬行

2013年暑假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时间: 2013-10-09 08:07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in experience)。霍姆斯在《普通法》的开篇就书写了这句广为流传的名言,霍姆斯的目的是反对“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这个观点。同时每个人都去揣测和理解霍姆斯所言的“经验”是什么。霍姆斯在接下来写到“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我们都知道,法律存在于纸上,而让法律精神法律规范发挥实践效果的是法官对法律的运用,而且这个运用要是合法的。在法律规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法官的活动就不是简单地适用法条的专业技术工作,而是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职业阅历进行法律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过程。若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只有逻辑起作用,结果会是怎么样的呢?有学者就认为“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因此,在法律从法典中被召唤的时候,需要通过逻辑和经验来焕发其生命。

在大学的法学院里,我们接受了逻辑理性的教育,我们熟悉了法益之间的权衡,我们也逐步了解法条的文义解释,我们也试图的去探究立法者的目的,我们也不断地去区分两种合同的差别或者是两个罪名构成要件的不同点。我把这些理解为逻辑上的锻炼。庆幸的是我们上了很多案例研习课,也接触到了不少真实的案例,自己也思考这些案例,评价法院判决的合理性,用这些案例去检验自己逻辑上是否过关。有人会说,研习嘛,应该会增加不少司法实践的经验,不仅仅是逻辑上的事情吧。但是有的时候“案例研习”“模拟法庭”这次词汇会让我们误解这里就是一个小法院,咱们都是小法官都在审案子。真正的差距在哪里,就是对司法过程背后的研究,我们不知道法官判决考虑了那些因素,哪些是听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与案子争议焦点无关的东西,事实认定究竟如何(因为我们看到的判决书都是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还有我们很少接触的调节工作,怎样从审判席上走下来慢慢细致的和双方当事人分别交谈,将心比心,这些是难以在书本上学习到的。

2013年的暑假,终于有了一次进入法院实习的机会,很高兴的进入了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由于自己没有学习诉讼法的课程,所以对程序上的规定完全没有头绪。就连这个审判监督庭是干什么的我的不清楚,以前只听说过民一庭民二庭刑一庭刑二庭等,没有听说过审判监督庭啊。这里对我来说真的是一个陌生的世界。庭长了解我的情况之后便对我说,你没学习诉讼法不要紧,你学习了法理学就好,再加上基本的民法刑法知识,来慢慢理解案子审判的过程。

从看卷宗做起

要了解一个审判的过程,就要看完审判的卷宗。卷宗的卷皮上就会告诉你这本卷宗的性质例如民申、民再终,按照卷宗中文件排放的顺序,你就可以明白整个审理的流程。例如我接触的一个民再终的案件,就要先有一审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上诉,然后就是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时候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当事人向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省高院下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通过高院的再审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就指令中院进行再审,然后中院再审,就形成了最后的民再终的民事裁定书。同样的也有不符合再审的,就驳回了再审申请。也有最后达成调解的,就有民事调解书。每一本厚厚的卷宗都包含了案件审理的依据和程序,从第一页的立案审批表到最后一页的备考表,从正卷到副卷的区分,都反应了一个完善的诉讼过程,没有哪一个环节是多余的,也没有哪一个环节是缺失的。审判过程就像行驶在铁轨上的火车,能够有条不紊的迈步前行,而每一个环节的保障就像是每一根枕木,缺乏一根都会让火车的行驶充满危险,让法律的运行充满忧患。回想起在去年海淀检察院实习时候整理卷宗也被严格要求过,这次法院实习也是如此,每份文件摆放的前后顺序,发现缺失的应该做上标记以便补齐,遇到特殊情况就需要询问承办人的意见。法院的工作就是要求做到最细致最准确,不可因自己贪图简便就随随便便的整理卷宗,文件摆放的混乱就难以显现逻辑条理的清晰。这些细节也要体现在卷宗每一页的页码上,每一个印章之上。

在和一些同样在实习的同学交谈中就有这样的声音,都觉得整理卷宗是一个非常乏味无聊的事情,觉得每天都在做一些机械性的操作,没有什么技术含量。诚然,每个人都想一毕业就穿上法袍挥起法槌高呼“本院认为”,可是却惊奇的发现要在书记员的位置上熬上一两年,深感有拳脚不能伸展。殊不知从一个法学毕业生到一个合格的书记员再到一个审判员之间有着一段很长的路。整理卷宗就是不断地让自己做事越发认真严谨,梳理审判流程的逻辑链条。

让法言法语成为一种习惯

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也经常受到老师的教导“要多用法言法语来回答问题”同样老师也提醒我们不要用“应该是”“好像是”这种词汇,这些不准确的话都不是一个法律人应该说出来的。来到法院实习,这一点感触颇深。每一份判决书绝对不是法官随随便便就写出来的,不仅在格式上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关键词的选择上,在叙述的顺序上,在逻辑的推导上均有着很大的学问。当法官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候,这一份判决书就承载了巨大的意义,不仅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概括,也包括了当事人各自的请求和质证意见,更有着法院对案件法律适用上的解释。这份判决书是给各方一个答复,是法律得到运用的体现,也是对每一个法官内心的考验。

在实习期间,接触了大约100多个减刑案件的裁定书,从裁定书的层次上来说就可以很明确的看出其逻辑条理,从罪犯的身份信息到原审判决简述,再到监狱的意见,加上法院的审理查明,其中就穿插着是否有从严从宽情节的认定,最后是法院的裁定。这一套下来,就可以了解罪犯的基本信息和减刑的理由以及减刑的结果,既让各方当事人看得明白,也符合减刑案件办理的正当程序。

每一个承办人所书写的判决书都经历了好几个人的反复检查,对个别语句也进行了多次斟酌,多一个字少一个字都不行,也别是对像“了”“的”这些用词上,绝对不像平时书写说话一样随意。同时在叙述事实的时候也注重结构的对称性和连贯性,这里不讲究华丽的辞藻,不像写文章一样喜欢把相近意思的词换着用不能重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所理解的意思相近的词在判决书上就可能产生歧义,应该用那个词就必须用那个词,而不能凭着自己内心追求“新花样”而运用不确切的词汇。在一审送来的卷宗中我也发现了不少一审法院判决书存在瑕疵的地方,例如错别字的存在,语句不通顺的情况,更有让我怀疑一审判决有问题的前后语句矛盾的地方。可能这些小毛病不经过细致的观察是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不会照成多大影响,虽然有小的瑕疵,我也能够基本理解某个词某句话的意思。但是,殊不知,判决书绝不是我们平时写的随笔散文,也不是我们平时写的论文,判决书不应该出现有像错别字不通顺语句这样的现象,判决书绝不会说写错了再拿回去修改的情况,每一份盖了法院印章的判决书,每一份交给各方当事人的判决书是最神圣的,正如每份判决书最后一句写到: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得不说的是将法律语言最清晰的反映在判决书上并且让各方当事人能明确其意思的确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例如在我接触的100多个减刑案件中,就有这么些例子。按照法律规定,在对一些特殊罪犯进行减刑的时候应该从严把握,在前面所述的有一个监狱意见,而在以往的减刑判决书中就存在这样的现象,监狱建议减刑A个月,然后该罪犯应该从严,最后法院判决减刑A个月,这样是不是很奇怪呢?按道理从严就应该少于A个月啊。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其实是监狱在建议减刑的时候就已经考虑了从严的情节,相当于已经从严的建议了。所以在法院的判决的时候就不用再次考虑从严了,只需要认定监狱的减刑意见是否合理了。在这一批减刑案件的处理的时候,就发现了这一个问题,就不断尝试补充“监狱的减刑意见已从严考虑,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监狱在减刑意见中已从严考虑,本院不再重复考虑”等等话语。在法院说理上既要尊重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文书写作的规范,也要考虑到当事人接到文书后可能出现的理解。切不可讳莫如深,不可随意而为。

在理解法条规定的时候也要一字一词的去判断。例如有一次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时候,就对“宅基地上面没有住房的时候,能否转让给同集体的组员”的问题产生的不同的理解。我们就不断反复的去分析法条所要表达的意图,从顿号、句号上去判断法律规定表意所会产生的差异的根源。同样的,这里的法官也提醒我要注意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要和原法条的联系起来,哪一条司法解释是对应哪一条法条,为什么另外一条法条没有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法条是因为没有歧义还是不好解释,这些在理解法律规范的时候要格外考虑。

参与合议庭,将自己融入案件讨论

每周我都会参加很多合议庭的讨论,在审监庭,每个人都会参加合议庭的讨论,而不是仅仅限定于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听审判员说,每个审判员都会有一个特点,对自己承办的案子的处理十分纠结,对每一个细节都锱铢必较,就会考虑对各方当事人带来怎样的后果,对法律的理解会不会有误差,对合议庭其他成员怎样说服,这些就是考量一个法官的水平。但是很多情况下案件本身复杂,水平再高的法官的思维也会受到影响,犹犹豫豫而拿不准案件的处理方法。而非承办人员则对案件思路比较清晰,有的时候往往还更加果断。这也许就是像下棋之中的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道理吧。在审监庭的合议庭里,每个审判员在听完承办人的审理报告之后,都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意见既有同意承办人的见解的,也有对承办人细节上进行深挖的,也有不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的。在合议庭里,绝对不是每个人都展现中庸的一面,对案件的各个方面绝对不是统一的理解,在发现分歧的时候,就会各自寻找各自的法条,试图去说服对方。一个复杂的案件绝对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说完的,也不是只有哪一个方面存在争议的,而是关系到法理,社会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法院判决习惯等等众多因素,很多案件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不能搬上台面的内幕,既有法院可以解决的,也有没法解决的。同样,中级法院也要考虑到一审基层法院判决的理由。众多的因素极有可能被唯一的承办人所遗漏一二,而合议庭的存在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瑕疵。在合议庭里,有擅长行政法上的法官,也有在执行局工作过的法官,多方面的考虑正是解决问题的一条值得赞赏的道路。

在参与合议庭的讨论之中,的确感觉到个人思维的局限性,案件的焦点都是慢慢的在讨论和争议中逐步清晰,直至将需要解决的问题锁定。法官的确是需要一个全面的思维才能将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始终持正义之天平,每一个人的观点都不会被埋没和忽略,这一点在合议庭笔录里面也能够详实的反映。应该说,能够参与到合议庭的讨论之中对我的帮助十分巨大,若结合卷宗材料,就可以和承办人以及其他审判员的思路一起分析案件,聆听之后既有自己同意的地方,也有自己有疑惑的地方,我也一一把自己有疑惑的地方例如“共同侵权中责任分配不明时,侵权人担责的问题由那些因素组成”“侵权人死亡后对被侵权人赔偿的问题”向合议庭询问,过后我还会通过微博等方式和学校的老师,同学进行交流,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实在是获益匪浅。

会见当事人,聆听最真实的声音

每次听到审判员电话响起说某某当事人来了的时候,我就抱起笔和本子和审判员一起去接待当事人。不得不说的是众多发生法律纠纷的当事人都不太懂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怎么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最熟悉的是将自己的实际情况用自己的语言反映出来。每次和当事人之间的交谈就需要将当事人所讲的和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既要和当事人保持亲和的态度以深入其内心,也要找准案件的重点询问到底。庭长就对我说,你也在一旁做做笔录,结束后和书记员比对下,看有什么区别,然后斟酌后看看优劣势。刚开始接待当事人的时候一下子就懵了,不知道记载些什么东西,完全只知道用家乡话和当事人聊天,一次接待下来,本子上几乎是空白的。后来慢慢掌握了窍门,首先要了解相关的卷宗,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一个初步了解,这样在记载笔录的时候就可以一下子抓住当事人说的重点,而可以略过当事人无关案件的话。另外在当事人含糊其词有可能出现理解歧义的地方,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同时也要了解当事人说话的习惯,有一些当事人的表述是另外一个意思(例如一个当事人说他是瞎子,我就懵了,他一直看着我啊,最后才明白他是一个文盲不认识字),也有当事人所说的词的意思和法律上所认定的意思不一样的情况(例如在处理雇佣和承揽关系时)。这些也是要在接见当事人的时候所要着重了解清楚的。在接见当事人的情况中有着太多的技巧,例如说话的语气,和当事人的距离感,什么时候亲热什么时候威严,这些都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够运用出来。

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也要恪守法官的职责,我的理解中,法官不应该有很大的偏向性,正所谓正义的天平不能够倾斜。既能融入和当事人的交流之中,也要能够独立于当事人的供述之外有自己的思考,切不可因某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失去判断的原则。

说到这一点,我也想到现在的司法环境和社会导向对法院判决所产生的影响。不良的外在条件会给予法官很大的不应有的压力。现在谈起“上访”就色变,谈起谋杀就觉得要判死刑,当事人有闹事的就觉得是司法不公。这些都不是理性的产物,正在对司法环境照成越来越大的影响,对法官恪守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法律人,绝对不能丢掉自己判决事实的准则,绝对不能不用理性不用大脑去思考问题,要对谣言有一个冷静判断,谣言止于智者。

调解,多大的矛盾也来吧

每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会对双方当事人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就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这是一个非常具有艺术性的工作。对双方当事人真的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心平气和来调解。调解是将矛盾化解的过程,是让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到互相满意的过程。法庭的调解不同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私了,法庭的调解是遵从法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是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坐在调解桌旁把事实摆清楚,互相体谅互相理解。而很多民众之间的调解是迫于压力并非心甘情愿,也有的调解是显失公平的,而在法院的调解是可以避免这些事实的。

很多矛盾并不一定要撕破面皮闹得鱼死网破,很多争议都是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对方的感受。在我接触的几个离婚纠纷的案件中,调解显得尤为重要。有一对离婚的夫妇对孩子抚养权的纠纷打官司打的不可开交,一直诉讼了4年,在法院听证环节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是以孩子的利益为第一出发点的,都想自己去照顾孩子,因此举出了自己对抚养孩子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无外乎对孩子的照顾。既然都是为了孩子着想,那么出发点都是一样的,其矛盾很多由于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产生的,那么只要为了孩子,去包容对方的过错,把夫妻不感情和放在一边,共同谋划出最利于孩子成长的道路岂不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呢。所以,调解真的是对这对夫妇最好的结果,双方交换意见,听听多方的思路,互相理解达成和解也是非常好的结局。同样在合伙纠纷之中,调解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各个合伙人都是一路同甘共苦打拼而来,是具有很多相同经历和感情基础的,只要把事实讲清楚,调解起来也不是难事。

我非常记得庭长的一句话,就是在一次调解前对双方当事人所说的,咱们来不是吵架的,是解决问题的,法院不是让你们闹来闹去的地方,而是给你们各自寻找满意答复的地方。把握法律原则,咱们就把案子终结在此。

圣贤书中习学术,深入法学要躬行

此次在法院实习了40天,非常感谢每一个法官给我的帮助,很多也鼓励我多多去实践去实习,多多见识多去做实务。从圣贤书上和老师的教导上学习基本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和精神,在实践中多多锻炼发现问题,两者缺一不可。

从一个学生成为一个法律人需要走一段很长很长的路,接下来,脚步将愈发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