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和”文化深入人心
2012年7月2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访谈文章,题目为《“人和”的司法注释》。该文从司法层面上,阐述了“人和”文化的四层涵义:人民法官与当事人关系“亲和”;当事人之间关系“和睦”;各方当事人内心“平和”;案件处理结果辐射效应“和谐”。四层涵义有机统一,为“人和”文化注入了新的理念。
法官与当事人关系“亲和”,是审判工作实现“人和”目标的坚实基础。法官是各方当事人矛盾的协调者。法官为民司法的主观态度,可能影响着矛盾的走向。冷横硬推,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热情排忧解难,可能化干戈为玉帛。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真切地感受到法官的亲近,由此才能让当事人产生对法官的信任、对裁判的尊重。社会与法律效果较好的案件,无不饱含着法官们真挚的群众感情。法官们以实际行动感动了当事人,真正成为了群众的“贴心人”。如果法官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使得当事人从心理上产生了距离感,疏远了关系,淡化了感情,即使法官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让当事人不接受、不认可、不信服矛盾解决结果。所以,实现“人和”目标,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和”,是非常重要的基础。
当事人之间关系“和睦”,是审判工作追求的价值目标。中国传统文化倡导“和为贵”。法院职责是处理矛盾,但不仅仅限于矛盾化解,更是要通过矛盾化解达到当事人之间和睦相处的最终目标。如果经法院处理完毕的案件,各方当事人成为了仇人,那么人们对诉讼就会产生敌意,使得审判过程变得更加艰难和曲折。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经常回访当事人,了解他们的近况,让他们感觉到有一双眼睛在看着他们,促使他们朝着“和睦”的方向越走越近。从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呈现的特征考虑,他们在诉讼之前,大多有过交往与沟通,如果经过诉讼活动,没有破坏以前的交往关系,反而增进了关系,各方继续合作共赢,意味着我们在更广程度上实现了“人和”目标。
各方当事人内心“平和”,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重要前提。有了矛盾,群众的心里自然会有波澜。审判过程中,过于激进或过于消极,均不利于矛盾及时解决。正确认识和把握矛盾发展的规律,理性地看待矛盾,顺应规律的要求去化解矛盾,则需要当事人拥有“平和”的心态。心态不平和,语言和行为就会过激,就有可能使矛盾升级转型。控制住局势,稳住阵脚,最根本的就是让当事人保住心理底线,心平气和。法官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要在抚平当事人心理的前提下去解决矛盾,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处理结果辐射效应“和谐”,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然选择。法院处理的每一件案件,均蕴藏着一种导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群众会更加注重法律对矛盾的评判。所以,一件处理结果不和谐的案件,可能导致一些矛盾涌向法院。同样的案件,其处理结果与上诉不上诉、上访不上访不同程度地有了关系,就会造成法律秩序混乱。作为法官,办理每一件案件,都要考虑案件自身带来的影响,不能图方便、图快捷,而丢弃了公平和正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打完官司之后,在处理日后矛盾时,来征求法官意见或建议了,说明群众信任法官了,这就是和谐处理矛盾的结果。
诉讼,是为了群众还是伤了群众,群众心里有杆秤。要让群众知晓,法院审判这秤杆是公平的。在利益多元、诉求多样化的现实语境下,我们要更加重视审判结果的辐射效应,绝不允许审结了一件案件,产生了一片矛盾的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