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对原荆州市副市长程雪良受贿、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程雪良,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1996年3月至2002年4月先后担任湖北省公安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和中共公安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担任中共公安县委书记,2005年3月任湖北省荆州市副市长,2006年10月30日被免职。其妻丁翠萍1997年5月至2005年在公安县财政局工作,2005年3月调荆州市财政局工作。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程雪良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之便,亲手或通过其妻丁翠萍等人先后收受雷某、袁某、陈某等37人人民币共368500元、美元1000元。其中,程在送钱者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或明知送钱者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的共26人,累计金额228000元和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236277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钱者谋取了利益。
2006年1月27日下午15时许,程雪良酒后驾车载其家人从公安县回石首市老家过春节,途中经过一弯道时,因车速过快,车辆驶入逆行道,将与其相向行走的被害人李志祥及耕牛撞倒,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程雪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程雪良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0000元。
2006年6月14日,程雪良、丁翠萍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检部门“双规”。在接受审查期间,程主动交待了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雪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累计折合人民币236277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翠萍收受他人钱财后虽告诉了程雪良,但公诉机关未举出丁与程有事先通谋或丁转请托,要求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证据,故指控丁翠萍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程雪良在接受纪检部门审查时能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所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其被纪委扣押的相关财产,应视为退赃款项,予以追缴后上交国库,其还有自认其罪等情节,应予减轻处罚;其在交通肇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雪良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