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一日执行和解八起借款纠纷案
2008年4月,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新建农机综合楼急需资金,找黄勇、吴爱香等8人借款8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利息,同时约定,若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农机公司以其新建的农机综合楼营业厅折价进行抵偿。借款到期后,农机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黄勇等人经多次催讨未成,遂于当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农机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前偿还黄勇、吴爱香等8人共计借款80万元,并从2008年4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9.88%计付借款利息。之后,农机公司仍未能按期履行调解协议。2009年1月16日,黄勇、吴爱香等8人向潜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先后将8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农机公司负责人召集到一起,从情理、法理等方面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克服困难,想方设法一次性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农机公司将该公司综合楼营业大厅的部分面积评估作价,折算成现金抵偿给8位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当天办好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和解协议的给付内容。